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季先生问:今年5月1日,我加班,人事说,加班费是三份工资,但一份已包含在我原来的工资里了。单位到底该给我多少加班工资?
答:人事说法有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单位应在你原有工资外再支付300%的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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