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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突亡继母能独占继承父亲的房产吗?

2018-05-18 20:40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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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赵女士的父亲和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再婚,成了赵女士的继母,双方办理了婚前财产登记,赵女士的父亲突然死亡,继母王女士称婚后财产,应当归她一人所有。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赵女士:我父亲是名退休干部,母亲早亡。几年前,经人介绍与王女士相识,为了两人日后共同生活,我父亲用自己全部的积蓄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并办理了登记备案,还办理了公证,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随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搬进了新家并拿到了房产证。

今年7月份,我父亲突发心脏病去世。我们姐妹俩均已成家。继母认为房产证是婚后拿到的,房子应当是他们俩的共同财产。我父亲去世后,房子应当归她一人所有,我们姐妹没有份。我们认为,房子是父亲婚前购买的,该房屋应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跟继母没有关系,女儿才是继承人。我们僵持不下,都无法说服对方。特向你咨询,继母能继承我父亲的房产吗?

张律师:

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简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再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和内容应当以登记为准,而房产证仅是对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属的一种公示和确认,不能作为不动产权属的根本依据。你父亲在婚前交付房款并办理了备案登记,应当以该备案登记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因此房子应当认定为你父亲的婚前财产,归你父亲个人所有。现你父亲已经亡故,他名下的房产就是遗产了。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各继承人间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你父亲突然去世,没留下遗嘱,因此你父亲的这套房子,应当作为他的遗产由其合法配偶和两个女儿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以均等的份额来分割,任何一方想独自占有全部房产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当年公证时说明夫妻之间互不继承的,那么,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配偶是没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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