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找到新工作,急于去报到上班,而原单位人事经理却是个“慢性子”。日前,焦急的吴先生为此向本报求助。
据吴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多了,几个月前,他在网上看到一则启事,是他一直心仪的公司在招聘员工,他便投去了简历。经过面试等,他终于得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新公司人事还特意打来电话询问他能否在一个月内报到上班。他随即向部门经理递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经理找他谈了话,予以挽留,后见他去意已决,便同意上报他的辞职申请。他也开始将手中的工作交代给经理指定的同事。两个星期后,他将手上所有的工作都交接完毕了,可是公司还没有批准他的辞职申请。他直接询问了人事经理,人事经理表示,办理辞职都是有规矩的,让他不要急。转眼一个月就过去了,新公司人事也打电话来催促,可他去人事部问了几次,人事经理一会儿说,还在走流程,一会儿又说,总经理出差,没人签字。终于,在他提出申请的一个多月后,人事经理通知他可以办理交接手续,当天他就归还了所有的办公用品,到人事部去拿退工单。结果人事经理又说,退工单无法当天给他,让他先回家,过几个星期邮寄给他。他就是等着拿着退工单去新公司报到的,这没有退工单,让他怎么办?结果人事经理说,反正肯定会寄给他的,差个几天有什么关系?看着人事经理这办事效率,他真是不知所措了。
有关专家说,对于员工辞职以及办理退工等手续,在法律上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一是,员工辞职需提前通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单位依法应及时出具退工等证明,办理退工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董兆华认为,这位人事经理的慢性子要不得,如此处理员工辞职退工可能会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也有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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