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王女士是个善于见缝插针做家务的女性,每个工作日下班,她都匆匆赶往菜场买菜带回家,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能吃到新鲜的菜肴。
前段日子,有一天王女士下班去菜场买了鱼和蔬菜后,匆匆赶回家,当她准备洗菜时,发现忘了买葱姜,便又重返菜场。哪知,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车撞断了腿。王女士休息一段时间后,要求企业为其申报工伤,企业则认为,她这种情况不能申报。王女士认为企业故意为难她,《规定》写得清清楚楚,下班顺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就该算工伤。那么,王女士这样的情形能否算工伤?
甲方:王女士的情形应该算工伤。其理由如下:
无论修订前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职工的工伤认定,都是七种情形加上三种视同工伤情形。而其中变化最大的,就是“职工上下班途中”这一条。未修订前的《条例》将其限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订后,变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两相对照,很显然修订后的《条例》对该条工伤认定条款作了扩大化理解。而2014年9月1日实施的《规定》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更加明确地表明“(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视作工伤。并且,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还以“下班顺道买菜”为例,对法律扩大化理解作了解释。
因此,王女士下班途中买菜回家,发现还需再购买一些东西,可视作其行为还未实施完毕,可以扩大化理解,视作其工伤。
乙方:修订后的《条例》对部分工伤认定做出扩大化的理解,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拿“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来说,《条例》未修订前,有的认定部门视现实情况予以认定,有的则不予认定,现在全部统一了,这是对工伤认定做出的人性化处理,是个好现象。但是扩大化理解,也要有限度。以王女士来说,其买菜回家,若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可以算工伤。但是,她人已到家再原路返回去买菜,虽然目的是一样的,但第一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此时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算工伤。
虽然最高院对此没有做次数、时间等详细规定,但我们认为,判断上下班途中的依据,应该以职工到家为划断。建议有关部门对此问题有个限定,以便于工伤认定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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