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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才做职业病检查是否法律有效?

2018-05-03 01:23    发布者:乔蓓华    回复:0    浏览: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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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梁女士的儿子被查出患了白血病,有一次看病时医生提议去做职业病检查,结果公司不同意做坚定就终结了劳动合同。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梁女士来信咨询:我们家条件不好,儿子早早就开始打工挣钱了。他陆陆续续在几家加工厂工作过,主要从事零件的喷漆工作。前年,儿子被查出患了白血病,好不容易才保下了一条命。为了治疗及防止疾病复发,儿子只能请病假在家休息治疗。开始我们只当自己运气不好才患上了这倒霉的病。但有一次看病时,医生问起了儿子从事的工作,提议我们去做职业病检查。我们马上向公司提出了。公司领导商量后却答复我们,说我儿子进公司前在其他单位也从事油漆喷涂工作,他的病不能赖在现在公司身上,不同意帮我们做检查和认定。我们对这些规定也搞不清楚,单位也从未安排过什么健康检查。现在这事让我们找谁去呢?不久儿子的合同到期了,公司开出了合同到期终止的退工单。因为没有职业病认定的结论,儿子被迫签收了退工单。此后,我们跑了好多地方。历经两年,终于职业病认定、工伤认定结论都下来了,儿子被鉴定为6级伤残。我们拿着结论去找公司,但公司还是原来的那套话,还说儿子已经签收了退工单,就是同意终止劳动关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

乔法官回复: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平时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你儿子在公司从事喷漆工作,与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接触,其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你儿子所在公司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确实是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公司未安排你儿子进行上岗前检查,存在过错。上岗前检查既是为了排除职业病隐患,也是为了明晰责任。因为没有上岗前检查,你儿子在现公司发病并被认定职业病的,即使其入职前亦曾从事过类似工作,公司亦难将相关职业病的责任推给以前的单位。

其次,公司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未对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有毒有害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并应积极采取防范和救治的措施。你儿子在职期间公司未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在其患病并提出职业病检查时又予以拒绝,显然属于未尽法定义务。

最后,公司未做离岗前检查即终止劳动合同亦属违法。公司称你儿子已签收退工单就视为同意终止合同,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合同期限届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当合同到期时,如双方当事人无续签合同意愿,且不存在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时,合同自然终止,无须劳动者一方同意。

因此你们签收退工单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性质。因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你们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其支付恢复合同期间的工资。

同时,职工被认定为职业病则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包括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等。

此外,工伤六级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保留与其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你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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