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劳动法意义上讲,“就地开除”等同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目前的报道,该事件还未详细查明,企业在这之前直接对于全部当班安检职工就地开除,似乎有“连坐”的嫌疑,肯定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据报道,台州机场有两个安检通道。犯罪嫌疑人并未经过的安检通道的安检人员对此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同一通道而言,机场安检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包物的仪器检测以及人工的搜身检查。其中一个步骤出错使得违禁品通过安检,实施另一个步骤的安检人员,违禁品根本没有在他(她)的检查范围之内,是否需要负连带责任?另外,还不排除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渠道将违禁用品带上飞机,根本没有通过安检通道。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方面也有所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如果航空公司就地开除安检职工前未将理由通知工会,也会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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