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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的赔偿金跟补偿金是一回事吗?

2018-04-04 18:05    发布者:老马    回复:0    浏览: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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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胡来信咨询:我最近被单位辞退了,说我违纪,但我认为这完全是无中生有,现准备通过仲裁讨个说法。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胡来信咨询:我最近被单位辞退了,说我违纪,但我认为这完全是无中生有,现准备通过仲裁讨个说法。但在计算赔偿金时,我有点搞不清楚,听说赔偿金的计算跟补偿金是一样的,那这两者到底有何区别呢?赔偿金的支付有哪些规定呢?麻烦你介绍一下。谢谢!

老马同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既然赔偿金是按补偿金的标准计算的,由此有人认为赔偿金与补偿金是一样的,其实这是误解。

第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赔偿金的支付。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只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如果单位是违法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补偿金与赔偿金不可兼得。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额。也就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关键要看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只有违法的才需要支付赔偿金。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补偿金与赔偿金不可兼得。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像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是从《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的2008年起算的。尽管这一“溯及力”在理论上或有争议,但现实中就是这样操作的。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尤其涉及人数众多时,一定要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依法依规,千万不能不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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