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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手指受工伤长期不好被开除咋办?

2018-04-04 14:19    发布者:赵思宇    回复:4    浏览: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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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孙女士2014年7月发生工伤,导致手指骨折,后又经历工伤复发手指截肢。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孙女士2014年7月发生工伤,导致手指骨折,后又经历工伤复发手指截肢。其老公反映,经历近四年的波折,工伤治疗费用单位一分钱也没有报销,单位还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孙女士的劳动关系。而单位则称法律规定内的待遇会如数支付,问题是该劳动者一直不提供报销单据凭证导致无法报销,并且,这位职工迟迟不肯配合做工伤等级鉴定。那么,双方的说法谁是谁非呢?


职工自述:工作时手指被压骨折

近期,40多岁操作女工孙成梅的丈夫张国友带着相关材料,来到劳动报投诉。孙成梅自2005年经劳务公司派遣,到上海一家载重轮胎分公司做工。2013年,又与帮友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继续在该轮胎公司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社保由用人单位缴纳。张国友描述妻子工作内容是,钢丝由机器绕成圈,过程中需要手扶着操作。2014年7月的一天,妻子在上中班的时候突发情况。中班时间为下午3点多到晚上11点多,在晚上10点多的时候,孙成梅在缠绕钢丝圈时被缠绕导辊碰伤左手。事故发生后,厂里的人马上把她送到了市级医院看病治疗,后又去了另一家市级医院,被诊断为左食指外伤、末节骨折。2014年8月,帮友公司带着孙成梅向闵行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2015年10月13日,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伤残情况:左食指外伤、末节骨折。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孙成梅在12月11日,又到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经鉴定后,出具了结论书,该份结论书中写道,“因工致残程度仍为十级。但是伤残情况则为:左食指外伤致末节骨折;行清创缝合;现左食指局部压痛,远侧指间关节屈曲度受限。”张国友认为,第二次鉴定结果说明,妻子手还没有好,病情在发展中。此后,孙女士仍在家中养伤,每个月定期把病假单按时交到厂里。

等级鉴定后又工伤复发

张国友反映,妻子手指上的伤一直疼痛。2016年1月前后,他陪同妻子来到一家著名市级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左侧左手指外伤后神经瘤,通过指神经探查术将神经瘤切除。之后,孙成梅又来到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复发。2016年1月14日,经医疗专家检查,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出工伤复发确认书,孙成梅2015年10月13日发生的伤(病)情属于工伤复发。

在左食指神经瘤切除后的3个多月后,张国友说,他发现妻子手指变得很细,像是萎缩了。于是,再次来到那家著名市级医院,又被诊断为神经瘤复发,左食指中、远节萎缩,X线指骨骨不连。于是继续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左食指截肢术,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2016年10月前后,孙成梅觉得总休息不上班也不合适,想跟单位协商一下,调个岗位,哪怕做做后勤,打扫一下卫生也行,然后一边上班一边治疗。于是她分别给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寄了两封信,要求安排岗位回厂上班。

张国友还反映:妻子发生工伤之后,直到2015年2月,月工资还是正常发放近4100元。然而,2015年3月起,直到2016年3月,月工资就只发1600多元。期间,他几次替妻子向市劳动监察总队举报用工单位,陆续举报了四五次。每次举报后,用工单位会补上一些。期间,2016年4月份的时候,用工单位发布了停产公告:厂里全面停止生产,员工暂时在家休息。期间,原在岗人员按本人正常出勤的待遇计发。孙成梅的工资在2016年4月至11月足额发放了几个月后,就又只发1600元/月左右了。

医药费没报合同也终止了

张国友回忆,2016年10月,他陪同妻子曾去主动申请工伤鉴定,但是因为鉴定部门说伤势仍在发展中,医学上不能鉴定;同年11月份单位也去了一次,得到的答案是一样的。他说,2017年7月前后,他又带着妻子去申请鉴定,鉴定专家发现妻子整个左手都有些萎缩,让写个材料申请继续治疗。目前妻子截肢后的手指都还是肿胀疼痛的,前几个月还在检查治疗。

2017年12月27日,孙成梅收到帮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告知书”,通知其在当月31日前办理合同到期终止手续。告知书中称,孙成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经过3年多的治疗已告一段落,依据闵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包括工伤复发医疗期)已经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享受的医疗期于2017年12月也已结束。2015年1月及4月帮友公司告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再续签,考虑到工伤事故原劳动合同延续至工伤鉴定及法定医疗期结束。

自2017年11月之后,孙成梅的工资就停发了,但帮友劳务公司仍在为其缴纳社保。张国友说:收到“告知书”后就跟单位联系,妻子工伤还没有好,还在治疗过程中,单位是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不同意解除。他还拿着一沓医院的单据发票表示,自从妻子遭遇工伤再到复发,治疗过程中自费部分花了25000多元,用人单位不肯帮助报销任何费用,连工伤发生后的急诊费都是自己出的。单位发工资的时候还能勉强支付,现在妻子的工资也停发了,自己打零工没什么收入,

生活很困难。今年1月31日,孙成梅向江川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上海帮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期间的工资,报销医药费25000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单位回应:治疗费用会帮职工全部报销

记者找到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了解情况。用工单位的高先生表示比较了解情况,劳务公司的乔老板也做了相应解释。两人反映,职工工伤后,只要把医院住院单交给劳务公司,公司是会报销的。可为什么孙成梅这么多钱一直没报?高先生说,她工伤复发后的两次手术,企业都是不知道的,每次都是手术后才通知单位。孙成梅受伤至今,没有将相关单据凭证交给公司,导致公司没办法帮其报销。劳务单位表示,之前该员工因为说没钱看病,公司还借过三千块钱给她。

单位表示,如果劳动者工伤后正常治疗,只要有正规医院治疗发票单据,符合工伤报销部分会帮其报销,无法走工伤报销程序的,单位也会帮其支付。如果劳动者对单位先收走发票不放心,公司甚至可以收到多少发票,打一个收条,不用等到工伤保险全部报完,先行垫付给劳动者。

合同终止合法待遇一样不会少

劳务公司表示,2015年1月份,单位曾告知孙成梅,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考虑到工伤没有痊愈,合同顺延至工伤结束。到了2015年8月份,单位认为经过一年多治疗,劳动者应该去相关部门做工伤鉴定。此后经过鉴定,有了伤残等级十级的结果。单位认为,有了鉴定结果,该员工理应把治疗单据交给单位办理各种报销,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领取相应的工伤赔偿等。但是员工一直不愿意办理,说手还要治疗。孙成梅申请延长工伤治疗期限,然而鉴定部门并没有批准。单位称,关于工资问题也咨询过劳动监察部门,什么时候是停工留薪工资,什么时间是病假工资都按照规定执行。单位也曾指出过,孙成梅病假单有问题,内容都是重复的。到医院挂个号,然后让医生开病假单。单位觉得是不妥的,工伤医疗期是给治疗用的。

单位表示,2016年10月,孙成梅又寄信称要上班。单位认为既然能上班了,那她手指理应就好了,就叫她去做鉴定,再来办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手续,是孙成梅不愿意做鉴定。单位认为,她不配合做鉴定,考虑到仍在交病假单,就让她享受了病假待遇,继续支付病假工资。一直到2017年10月份,此时距工伤复发又满两年了,单位又让孙成梅去做鉴定,劳动者依然不肯去。单位认为,如果鉴定部门认为不符合鉴定条件,应该是延长还是继续治疗,应该有情况说明的,不能说劳动者自己认为手指没好就一直拖着。

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均表示,在法定范围内,报销工伤医药费、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都会如数支付。甚至考虑到该员工家庭条件和现实困难,还可以适当多给一些补偿。双方都要有诚意,共同讨论解决方案。不能一旦发生工伤,就有单位养一辈子的思想。同时单位也建议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劳动仲裁来实现其合法权益。

记者调查:工伤鉴定国家有相应规定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工伤范畴内没有“工伤医疗期”这样一个说法,应该称之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区劳鉴委确认为工伤复发的,重新进入停工留薪期,和初次停工留薪期的规则是完全一样的。

员工上班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停工留薪期自动终止。区劳鉴委会出具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会载明需要延长的时间期限。如果伤者伤情尚未稳定,是不适宜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但是伤情已经稳定,却不配合鉴定的,单位可以停止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当然是否稳定可能各有说辞,在申请完鉴定后,区劳鉴委专家会判断伤者是否适宜做鉴定。24个月是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如果期满伤情仍旧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个不稳定的状态某种意义上来讲可认为是其长期的状态了。专家提醒,工伤认定有1年的时效,但是工伤鉴定没有时效,只有伤情相对稳定才可以做。例如,员工受了轻微伤,认定结束后就上班一直没有做鉴定,四五年后要离职时,仍旧可以做鉴定,这个就是鉴定没有时效性的体现。

专家观点: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待遇

关于工伤待遇和赔偿问题,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邱海珍律师认为,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体伤残等级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本案中,孙成梅已被闵行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相应的,孙成梅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补助、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的工资及相当于其本人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均为其享受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符合工伤保险报销目录和限价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部分,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多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复发后仍享受工伤待遇

邱海珍认为,关于工伤职工工资发放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工伤及工伤复发期间,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合同的续签为双向选择

公司的做法涉及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邱海珍律师认为,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该规定对工伤职工作了例外处理。本案中,孙成梅因工伤致残并鉴定为伤残十级,其劳动合同期满并不因相应情形消失而终止。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孙成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帮友公司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另外,合同的续签如不存在法定必须续签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即劳动者工伤致残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相应标准的伤残津贴的情形;合同的续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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