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崇明法院昨天通报近五年消费纠纷审判情况,消费商品的范围不断延伸、商品标的日趋“大额化”成为案件一大特点。
近五年,崇明法院共审结消费者维权民事纠纷157件。崇明法院民一庭庭长顾硕告诉记者,在消费纠纷类案件中,商品的范畴从传统日用商品逐渐延伸至汽车、商品房、金融消费等领域,商品房消费纠纷主要涉及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房地产商恶意欺诈、房地产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等。
在一起涉房屋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黄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约定了房屋单价、总价,交房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以及逾期交房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其后,原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3年5月20日,在验房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北侧屋顶有渗水痕迹,8楼露台有裂缝,门窗存在质量问题,故未领取房屋钥匙。原告三次验房但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崇明法院组织鉴定后认定,逾期交房的原因是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过错在于被告,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按原告已付总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法官提示消费者,商品房质量问题按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其他一般质量问题三种情况。对于前两种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购房者依法享有拒绝交付的权利,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房屋在交付时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购房者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不宜认定为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