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在上班时外出购买材料,结果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司却说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能报工伤。日前,职工章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遭遇。
据章先生反映,他来上海工作已经十多年了,在一家厂里当维修工也已经7、8年了,原本一直顺顺当当的他今年却没有过个好年。今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车间的一台机器发生故障,他们在维修时发现缺少一点材料,为了尽快排除故障,维修部经理就让骑电瓶车上下班的他去购买材料。他骑着电瓶车买好了材料后便往厂里赶,结果被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撞倒。当时因为地有点滑,他摔得有点狠,怎么也起不来了。很快有好心人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后,救护车也赶到了,将他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他手臂和小腿都有骨折,身上还有多处挫伤。在医院里,他让好心人给家人和经理都打了电话。他的家人赶到了医院,经理则说让他好好休养。因为受了伤,他也没能回家乡看望父母,伤痛更是让他过节也没了好心情。朋友来看他时问起:厂里有没有给他报工伤?他这才知道,还有申报工伤一说。春节长假一过,他便打电话给了经理,但经理说这事他也不清楚,要问一下。第二天,经理就给他回电话说,要在厂里受伤的才能算工伤,他这样的情况不能算的,可以去找机动车主交涉赔偿。自己也是因为工作才外出的,为什么就不能算工伤呢?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经理的说法并不正确。一,是否是工伤应当由有关部门认定。根据国家以及本市的规定,发生事故伤害后,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二,并非只有发生在单位的事故伤害才能算工伤。根据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当然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形。
尹律师还特别指出,根据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专家提醒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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