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月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正式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我们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的体系,第一个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个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个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全国已经有8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00多万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以下案例尽管发生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施行期间,但是对于我们理解《企业年金办法》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注一
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
【案例回放】上海天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卢湾体育中心一直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1999年1月,朱某进入上海市卢湾体育场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2009年2月及2010年10月,上海天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卢湾体育中心均发出“行政领导分工通知”:朱某任副总经理(卢湾体育中心副主任)。2013年5月,朱某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上海市卢湾体育中心退休。上海天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实行企业年金计划。
2014年3月4日,朱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天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03年至2013年5月的企业年金约50000元。黄浦区劳动仲裁委以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朱某遂诉至黄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认为,朱某并非上海天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对象,他退休时无权要求公司兑现企业年金。朱某要求支付50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朱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即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朱某退休之前,是事业单位上海市卢湾体育中心的在编人员,退休时也是按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工龄、级别等项目核定的退休养老金,且朱某在职期间,并未承担缴费义务。所以法院未支持他要求公司兑现企业年金。
根据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试用期满的职工。但需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企业年金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关注二
企业年金的方案订立
【案例回放】1978年4月,狄某进入金门大酒店(原华侨饭店)工作,因工程部人员多余,故自2000年4月起待岗,由单位按月发放狄某待岗生活费,狄某可在外自谋工作。2010年4月,狄某到保安部后门区域上班。金门大酒店自1997年左右试行补充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范围为:酒店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并在酒店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待岗员工,补充养老金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情况消失后即可启封。狄某回岗后向酒店提出要补缴待岗期间补充养老金,未获酒店同意。
2016年4月13日,狄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金门大酒店支付待岗期间补充养老金损失人民币50000元。仲裁委以争议不属本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狄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黄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不予支持。狄某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本案所涉补充养老金(企业年金)并非强行法规定的内容,系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自愿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权利义务自行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亦可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只要履行了以上规定程序,金门大酒店制定的补充养老金办法对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也体现了按劳分配及鼓励员工为酒店多做贡献的原则。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企业年金办法》特别规定,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关注三
企业年金的权益归属
【案例回放】2012年4月19日,王某进入徐家汇商城担任会计工作。2014年3月18日晚,王某忘关打印机,徐家汇商城于次日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徐汇区法院,请求徐家汇商城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并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的年金损失7274.39元及2014年1月至3月的年金损失1818元。
徐家汇商城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规定,职工个人每月交纳10元,公司企业年金费用的筹集按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费,分配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企业年金分配值乘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乘当年工作月份。公司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及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公司缴费分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全额归属职工个人。职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缴费部分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个人,公司缴费5年内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由公司在职工离职前一次性调整收回。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徐家汇商城出具了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的辞职信,但王某提供的谈话录音显示,王某系受逼迫书写辞职信。虽然王某下班忘记关打印机及不同意在检讨书上签字的行为存在过错,但尚未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故徐家汇商城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徐家汇商城还应支付王某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的年金损失7129.45元及2014年1月至3月的年金损失1788元。
【说法】徐家汇商城年金方案规定,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缴费分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全额归属职工个人。职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缴费5年内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由公司在职工离职前一次性调整收回。现法院认定徐家汇商城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徐家汇商城不能将公司缴费部分一次性调整收回。
实践中,对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方案普遍设置了归属于职工个人的规则,但一些企业年金方案设置的归属规则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企业年金办法》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包括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办法第四项,当王某被违法解除后,无论徐家汇商城年金方案如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办法》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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