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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还有加班费吗社保按什么标准缴?

2018-02-01 16:47    发布者:李轶捷    回复:0    浏览: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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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一年工作时间,一起工伤事件,一个咨询电话,牵扯出一连串的权益之争。职工认为企业诸多不讲理,企业认为职工本人不配合。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一年工作时间,一起工伤事件,一个咨询电话,牵扯出一连串的权益之争。职工认为企业诸多不讲理,企业认为职工本人不配合。究竟谁占了理,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职工自述:医药费报销成问题

王俊柱是上海增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操作工人。去年4月的一天,在一次正常出工时误伤了左手食指。王俊柱一直认为这次工伤是因为车间设备老化造成的:“因为那台车床要用脚踩,我踩了一下没反应,就又踩了一下,然后就被卡盘夹到了手指”,一边说着,王俊柱一边伸出手指给劳动报记者看。他透露,出事当天是凌晨,事发后公司安排了人员陪同他到嘉定区中心医院治疗。经过诊断,左手手外伤、左食指屈指肌腱损伤、左食指指N损伤:“因为要手术,我就去了华山医院,但华山医院没有床位,又把我转到了解放军四五五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王俊柱称,手术时已经是5月中下旬了,手术费约2、3万元是公司付的,6月上旬出院。之后便开始了康复疗程。原本以为事情解决很顺利,没想到这次工伤引发了一连串的争议。

王俊柱所说的争议缘起于工伤医药费报销问题,据他反映,公司在支付了手术费之后,就没出过其他钱了。“我出院以后还要定期复查,每次都有挂号费检查费,虽然不算多,但对于我们打工的来说,也是损失,可是后面的报销过程中单位却完全不配合。”王俊柱说,他打电话咨询,得到的答复都是需要公司认可报销,但是公司就是不愿意配合,导致他后面的复查,以及之后可能面临的再次手术费用全要靠自掏腰包解决。

计件工资悄然调整

在王俊柱拨打12333咨询电话时,还另外获得了一个信息:“一开始我是咨询医药费报销和工伤待遇的事,当时对方问我每个月收入多少,给了我多少,后来算下来觉得不太对,我就拉了一张生产统计表,发现了奇怪的事。”王俊柱告诉劳动报记者,公司虽然没有明确在合同上写明工资计算方式,但双方有口头约定,每月工资计件计算,每一件按照0.42元算,正因为此,他一直以为工资是参照这个标准计算的,所以没有太过留意。然而,在这次拉出的生产统计表上他却发现,前三个月,他的工资还是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的。之后,每一件单价莫名地调整到了0.38元,这让他有种受骗上当的感觉,他说,因为差额不大,所以从来没注意,但是积少成多,每个月的损失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社保费加班费都有损失

发现工资存在差额似乎提醒了王俊柱更多关注自己的权益。按照正常情况,工伤之前,他每月的到手工资一直在9000元左右。虽然工资不低,但王俊柱称他付出的时间成本是巨大的。

王俊柱依然记得2016年11月刚进公司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注明的是标准工时制。然而,正式上班后,他发现,公司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0至12小时左右,平时没有休息日,碰到法定节假日,忙时也照样要开工。对于一名外来务工人员来说,有加班,工资拿得多也能接受,但王俊柱无法接受的是,平时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都没算加班费,即使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也往往是“短斤缺两”。“比如应该支付三倍工资的,公司就支付两倍,双休日工资就跟平时一样,没有调休和加班费”,仔细算下来,从入职到现在,他的加班费加起来也损失不小。

除了加班费,社保费上也有损失。去年,公司就有同事反映,社保费缴少了,违反了法律规定。王俊柱查看后也发觉,自己虽然每月加班费有波动,但总体收入到手一般都保持在8000至9000元,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缴费基数应该跟工资收入挂钩,而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他在2017年12月向12333举报了企业社保费少缴的情况。

伤未痊愈“饭碗”却没了

王俊柱认为,他的举报肯定惹恼了公司,因为没多久他就收到了公司的通知,明确要求其于2017年12月18日早上到单位报到,逾期将按照厂纪厂规及第五章第三条(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或假期满后不到岗或前面没提及的其他旷工理由视为旷工,旷工扣薪300元一天,连续旷工三日、累计旷工三日,扣900元按自动离职)处理。通知的落款时间为12月16日。

接到通知的王俊柱觉得很奇怪,他的手还不能行动自如,他仍然在华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虽然工伤已经认定下来了,但是劳动能力鉴定还没有鉴定,平时病假条也一直开着,怎么就要求他上班了呢?正因为自觉伤情尚未稳定,对于该份通知,王俊柱没有给予过多关注。12月26日,他收到了第二张通知,通知告知其公司《员工守则》第四章第二款第三条规定:员工工伤医疗期,期满半年需公司指派人员陪同前往就医,医生开具的病假单视为有效。王俊柱在11月1日开始避开公司人员陪同就医,所开具的病假单视为无效,不予认可。此外,通知还敦促其尽快完成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在两日内完成解放军四五五医院手术病情病史记录并递交给公司人事部门。

公司从2017年11月开始对王俊柱停发工资,这似乎也就意味着,他“自动离职”了。

工资差额尚停留在“书面协议”

超时加班、克扣加班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差额部分、医药费不配合报销……王俊柱觉得自己在入职的这一年多时间里损失的有点多。于是,他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补足工伤之前的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以及加班费差额。

仲裁审查认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资,但仅约定了月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具体的工资标准,工资构成等均未明确,对于法定工作时间内的产量也未作统计,因此王俊柱的加班时间内的产量无法统计,相应的加班工资无法按计件方式进行计算,因此仲裁委员会按其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工资,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对于要求此期间的工资差额请求予以支持,差额为3145.19元。同时认为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不变,但性质上属于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因此对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主张不予支持。

而后,对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部分,王俊柱又与公司达成一份调解协议:一、公司同意按照8500元/月标准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二、王俊柱同意承担自2017年4月起因调整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而产生的个人部分差额,并从8500元/月中扣除;三、公司同意于2017年1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2017年4月至10月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差额14669.57元;四、公司同意于2017年1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2017年1月至2月的工资差额500元,加班工资差额1000元。

虽然仲裁委有了最终裁决,调解也有了书面协议,然而,直至王俊柱前来投诉,这些纸面上的权益他并没有实际得到。

企业回应:医药费报销“力不从心”

劳动报记者想从企业方了解并核实王俊柱所反映的情况,于是拨通了公司HR陈先生的电话,并约定了见面采访的时间。而后陈先生称近期公司领导层均要出差,无暇接待,但在电话中,对于王俊柱的诉求进行了简要的应答。

首先是工伤导致的医药费报销问题。陈先生称,公司从他发生事故以来,已经垫付了不少费用,包括手术费及后期的康复治疗费用。公司有明文规定,在医疗期过半年后,要有专人陪同治疗,是王俊柱自己不配合,而且,每一次他的治疗都要挂300元一次的专家门诊,而且只挂号,连配药都没有,公司不止一次地要求其递交四五五医院的病情病史记录,他一直拖到现在。

“他那个手不知道有没有给你们看过,已经基本恢复正常了,医生在读B超报告时也说了不影响工作生活,可以正常上班了,但是他就是不肯去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按理说,不管是工伤待遇还是医药费报销,都不是我的钱,我没必要卡他,要不是他自己不肯鉴定,不提供材料,我怎么会不配合。”陈先生认为,公司不是不配合,是王俊柱想一直这么拖着享受待遇,公司要报销也“力不从心”。

工伤期间工资“存在误解”

对于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陈先生表示,这其中存在误解。“王俊柱打12333电话,人家说参照工资性收入,他就认为每个月拿到的钱都是工资收入,但是他每月的收入包括了加班费,实际工资只有5000元左右,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怎么能算加班费呢?”陈先生认为,正是双方之间对于工资收入概念的理解不同,导致矛盾迟迟无法解决。

“他说话都不算话的,前面仲裁都裁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不算加班费的,后来他又弄出份协议来,说要按照8000多元支付,他还有过激行为。”陈先生语气中毫不掩饰他对王俊柱的不满。

工资差额“正在执行”

对于公司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社保费低缴、计件工资单价调低等问题,陈先生没有作正面回答,只是一再强调王俊柱的闹腾已经远近闻名,而且毫无信用可言。当劳动报记者询问仲裁或者调解协议明确的钱有没有落实时,陈先生称,这笔钱确实还没给,但不是不给,是正在执行阶段。“因为你就算现在钱给了他,他还是会出尔反尔的,还会继续闹的,所以,目前他申请了法院执行,既然有法院介入,我们再执行,所以现在属于执行阶段。”

专家观点:工伤医疗费报销有规定

劳动法专家张佶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第八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并于每月上旬向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这也就是说,工伤医疗费用在认定之后,不用再由就医者进行支付,而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记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并非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行决定,而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后,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认定。而在实践中,伤害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进行救治,而不是先去认定工伤。所以在首次救治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法在法律上确认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在尚未确认为工伤性质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能按其目前就医的性质进行诊治。也就是说,劳动者已参加本市医保的,只能先按本市医保的待遇享受;若劳动者未参加本市医保,则只能先自费诊治。随后再根据伤害事故性质的认定结果,追溯之前垫付费用应当最终由谁承担。因此工伤认定书取得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最终确认为应当由工伤基金支付的,最终可以返还医保基金账户或现金报销。

但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后,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之后,就不必再承担相关的诊疗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含加班费

张佶说,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规定:“…(二十)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而按照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也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是否应该包含“加班工资”?一般认为,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但是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计算基数。

劳动能力鉴定须依法进行

张佶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来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有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因此,当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时,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其一切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当然,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有时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将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先行告知,在劳动者明知后果仍然不配合鉴定的情况下,再停止相关待遇。

莫以“失信”当作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计件工资悄悄调整,社保以最低标准缴纳,加班工资也是“短斤缺两”……一件件平日里不起眼的“小事”,却因为一起工伤事故而汇聚在一起,最终形成了一道横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任鸿沟,这就是本期《记者出击》所聚焦的故事。

首先来看工资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的变更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就王俊柱的经历来看,即便是从0.42元/件调整到0.38元/件,这4毛钱的计件工资标准差价,也不应该由公司自行调整决定,应征得他的同意。其次,公司未能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发放双倍、三倍工资这些早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高于工资报酬标准支付。如王俊柱所言,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双倍工资;到了双休日就没加班费,这样的做法确实太过随意。最后,社保低缴的问题。对于一名月薪8000至9000元的劳动者而言,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费,这其中的社保差额未免也有些过大。

然而,上述种种的不规范行为在公司的眼中,不过是在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管理”,是因为劳动者自己“出尔反尔”、“不配合”,才直接导致公司报销医药费“力不从心”,工资差额“正在执行”等“留一手”的情况频频出现。

劳资双方的信任危机是引发不少劳资争议的因素之一。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我们常常听企业辩解,因为职工不够有诚意,所以才不发放加班工资;因为职工“出尔反尔”,所以制定规定管理他们……但是,仅仅是因为员工的“失信”、“出尔反尔”,就能成为这些企业侵害职工权利的足够理由吗?答案是否定的。

信任是一种情感体验,是一股劳资双方共同发展、蓬勃向上的正能量。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企业还是莫将员工“失信”当作违法行为的挡箭牌,不然只会付出更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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