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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经理口头调动岗位有效吗?

2015-08-01 13:22    发布者:老马    回复:0    浏览: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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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经理口头调动岗位有效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许来信反映:我进公司签合同时,岗位为“售后服务”,实际上只做了3个月就被调去做“业务员”,一做就是2年多。最近我请了一段时间病假,上班后,领导宣布我仍回“售后服务”岗位。对此我有意见,因为我已熟悉“业务员”工作,积累了人脉,工作有所拓展,怎么说变就变了?但领导很强势,所以不去的话,关系势必弄僵。我可以拒绝吗?万一打官司我有赢的把握吗?我很为难,因为调动都是口头的,再说合同上就是“售后服务”岗位,会对我不利。

老马回复:职工确实很为难。去吧,认可了;不去吧,关系肯定弄僵。所以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很重要,依法行事,就可避免纷争,双方和谐共处。否则就会像你一样,陷入两难,产生纷争。我来分析一下。
我们知道,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前好多职工就是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导致合法权益被侵犯却无法维权。所以,为了加大不订合同的惩罚力度,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就有明确规定。
既然合同签订一定要书面化,那变更合同也应书面化呀,否则合同的严肃性如何体现呢?签订必须书面的,变更可以口头的,而且这种变更的内容又没有限定,可以是岗位也可以是待遇,甚至是其他内容,显然,这势必给职工权益保障带来风险。所以我是不认可这种“口头变更”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其实口头变更很难体现协商一致的缔约原则(如果一致了为何就不能订个书面变更协议呢?),也无法做到“一式两份”(又造成职工手中无证据)。但问题是,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却认可了这种“口头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变更是否有效力,法院更关注的是是否实际履行。但我认为这也有漏洞。因为单位可以采取欺骗、误导的做法,然后造成既定事实。比如你先去工作,待遇随后调整;你只借调三个月,之后回原岗位,等等。
当然我也思考过,或许问题本质不在于是否书面化,而是劳动者本身弱势地位造成的。如果单位刻意要变更,也拿出了书面协议,职工签不签呢?除非你不在意这份工作,那就抗争到底。但那样会很辛苦,结果也难料。到期终止还是好的,说不定遭刁难、被辞退,然后你要打上一年半载的官司。
话我都讲了,如何抉择只能靠你自己了。或许有些无奈,但没办法,这就是你当前面临的用工实际和法律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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