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问:申请劳动仲裁,是不是所有证据都由劳动者提供?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法律没具体规定、按照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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