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胡:我入职一家公司两年多了,但最近老是因为工作原因,和公司领导闹得不愉快。我们公司人手少,我是做财务的,本身自己就忙不过来,可经理老安排其他杂七杂八的活儿让我干,弄得我整天加班,而且加班费也从来不支付。反映多次,但经理强调一人多岗,不分你我。请问经理的做法对吗?我可以拒绝吗?
老马同志回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职工干活,单位付钱天经地义,一切照合同来。但法律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这些规定,我认为职工履行合同、完成工作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定性二是定量。所谓定性,即术有专攻,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讲岗位不讲分工;所谓定量,即每天的8小时之内,这些工作内容应该都能正常完成,不需要靠长时间的加班加点才能完成。这既是对工作负责也是对职工负责。
诚然,作为企业来讲,人工成本是必须要考量的,但用工实践中,似乎一直有些模糊认识和不同操作。一种认为专业分工要细,科学定岗定编,人员只能做本职不应该兼做其他;一种倾向全部合并人力,安排给谁了,谁就必须完成。“撤撤并并”或许是一些企业的常态,这里我无法判断这两种做法孰优孰劣,或许两相结合才是最佳路径。作为小微企业来讲,可能需要一岗多能,但这种岗位调整、增加工作内容等,除非事先设定,双方约定好,否则属于变更合同,也应跟职工协商一致,这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属于短期行为,需要职工暂时克服,也应在关心职工身体的前提下,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靠行政命令,一律强求。这样势必产生劳动争议或者逼迫职工辞职走人,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正常工作开展。
最后,关于加班问题。像你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至于加班工资发放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作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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