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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网络工派遣外包傻傻分不清楚该怎么办?

2018-01-20 19:41    发布者:黄嘉慧    回复:0    浏览: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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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诸多互联网企业在用工方式上,也有各种举措,其中不乏一些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的方式。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诸多互联网企业在用工方式上,也有各种举措,其中不乏一些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的方式。然而,当劳动关系复杂交错,派遣、外包“傻傻分不清楚”时,劳动者的权益该何去何从?企业又有何用工法律风险?本期的劳权就是从一名从事“我厨”生鲜派送的派送员付先生开始的。


职工自述

两大改变引发职工维权

从老家来上海工作的付先生通过招聘网站看到了“我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招聘配送员的信息。以前做过快递员的他听说这家公司的口碑很好,配送员的薪资都很不错,因此就试着投了简历。不久后,收到了公司的入职通知,希望他能尽快前往区域配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岗前培训,之后便可以上岗开始配送了。

根据他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配送员,工作地点为上海范围,工资结构为2800元的底薪再加配送提成,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31日。这些对于一个来沪打工,文化程度并不出众的年轻人来说,只要肯做愿做,工作条件并不差。而他也觉得公司对配送员蛮好的。“我听其他朋友说过,别的公司(配送服务类公司)的待遇就不像这边(好)。所以,我特别认真地对待这份工作。”

但是,在2017年12月,因为公司出于发展需要,将原本的配送业务外包给另一家名为W的公司进行运营。这一业务调整打乱了付先生原本稳定的工作状况,也使他就此走上了维权之路。

改变一工资底薪被“取消”提成结构遭到调整

“其实,我也不是不愿意去新的公司。只不过公司的这种做法我接受不了。”付先生告诉劳动报记者,2017年12月12日,他按以往惯例于早上7点到了位于博华路的配送站点,准备例会后便开始一天的配送工作。但是,在当天早上的例会中,站长告诉他们,公司的配送业务马上要外包出去,他们要么和公司签离职协议,要么就签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他表示,就算是要去新公司工作,他也想先去了解一下那边的工作情况再议。

几天后,公司配送站内的几名员工与W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他们传来的消息并不乐观,首当其冲便是工资问题。“我们在这边上班,工资是2800元的底薪、100元的全勤奖励以及400元的餐补费,全部加起来大约有3300元组成基本工资。在此基础上,按配送单提成,大约每月可以拿到7000至8000余元。”但是据已前往W公司工作的同事表示,那边的劳动合同约定,他们的工资没有底薪,直接以每一配送单进行提成,只不过提成的数额与比例比原先多。在付先生看来,没有了底薪,总感觉这笔工资少了些许,“万一我哪个月身体不好、老家有事,岂不是连最基本的工资也没了?”他向记者说。

除了工资结构发生调整,两家公司所配送的内容也大相径庭。“我们现在主要配送的是生鲜水果,一箱货物最多不过百来元。即便碰到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我们也有能力原价赔给客户。”但据他了解,新公司主要以电视购物商品为配送货物,一旦路途中有什么磕碰,物品的价值不同,赔起来价钱自然也就更高。“我们都是外来打工的,哪儿有钱赔这么贵的物品。”

改变二配送站点遭遇关停劳动工具先后被收回

然而,还未等到付先生等配送员做出决定,公司已经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逐个关闭配送站点,并称将由新公司安排新的配送站,让他们前往上班。据他回忆,12月21日,公司的配送区域负责人来到他所工作的站点,并告诉他说,公司准备关闭这个配送站,站内跟W公司签了合同的职工可以去新的配送站工作。随即,还让他与同事等人签署了设备交接单,并收回了配送站内的电瓶车、电瓶、运货箱等劳动工具。在他所出示的设备交接单中劳动报记者看到,这些通过手写的交接单上均有配送区域负责人以及各名配送员的签名确认。

无独有偶,付先生还告诉劳动报记者,不仅是他所在的博华路配送站,庄河路、三源路等其他同事所在的配送站点也大多被公司关闭,劳动工具被收回。公司的这一做法让包括他在内的配送员无法接受,“像其他公司都是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再回收电瓶车、关配送站的。我们这还不是没有被公司辞退嘛,怎么就这样了?”

为此,他也曾尝试与配送站内的同事一起找公司协商,但公司的回应始终都是:“要么去W公司工作,要么签离职(协议)。”公司的这个态度让他逐渐寒了心,他不知道该如何好好地与公司沟通下去。

从未拿到过“自交社保费”

除了付先生所提及的这些情况之外,他的同事王先生也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他拿出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劳动报记者看到,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一条内容:“甲方每月另外支付乙方500元,作为乙方自行缴纳社保费用”。

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本来是没看到这一条约定的,但正因为这次要重新签订新公司的劳动合同,因此才拿出原来的这份,没想到却看到了这条。随后,他又拿出了自己的工资条,上面的明细分别为:基本工资、全勤、餐补费、提成奖励等五项内容,而并未有显示缴纳社保的费用或列支这500元款项的明细。明明合同上约定每月有500元的社保费,那么为什么却在工资条上未曾体现呢?

为此,王先生就这个问题向公司提出疑问,没想到公司给他的回答却是“已经包含在了工资内”,“那我进一步追问他们,如果是包含在工资内了,那么具体是哪一项呢?对于我的这个问题,公司一直回答不上来。”王先生表示,他也曾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过社保费,但是公司却说要补缴社保费可以,他必须先将每个月公司支付给他的500元悉数返还(王先生于2017年5月入职公司),也就是说他要先向公司支付3500元后,公司才帮他补缴这7个月的社保费,再之后他还需要补缴社保费内的自付部分。“我从未拿到过3500元,何来返还一说。更何况,公司为我缴纳社保费本就应该是公司的义务吧?为何还要多此一举?”

异地维权遭遇瓶颈

在与公司发生了种种争议后,付先生认为仅靠自己是无法处理的。为此,他与同事一同来到位于青浦的“我厨”配送中心。他们还拨打了青浦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希望能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与公司解决纠纷。

在那儿,公司拿出了配送员的劳动合同,然而这份合同的出现却让事件变得更加复杂。根据公司拿出的这份劳动合同显示,付先生等配送员的劳动合同分别与5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其中一家是深圳的劳务派遣公司、一家苏州的服务外包公司以及三家上海的人力资源公司,同时劳动合同还约定:“乙方自愿被安排至甲方承包项目工作。”

付先生表示,自己本来是因为看到网上招聘信息写的是“‘我厨’直招”才入职于公司工作的,因此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注意细节,但是公司并未将劳动合同给他一份,他当时只是感到有些奇怪,并未在意。而后工作期间,也都是“我厨”公司的区域配送主管等对其进行管理,因此他一直以为自己是“我厨”公司的职工。现在,根据这份劳动合同来看,付先生的用人单位应当属于深圳仁众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既然如此,在出现这一情况后,职工也应当直接找到深圳的这家单位才是。为此,付先生也立即拨打了该公司的联系电话,但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而“我厨”公司也表示,自己也联系不上该公司的负责人。在进一步的协商中,付先生等配送员表示如果要签离职协议,希望公司能够支付5000元/人的经济补偿金,“这笔金额甚至还没有达到我们的月平均工资,我认为要求并不过分。”而公司却表示,如果不愿去新公司,也不愿离职的员工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应当根据公司安排的岗位进行培训,待遇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

随后,在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的介入下,配送员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然而,由于配送员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大多为深圳的那家派遣公司,而该公司的联系人又迟迟联系不上,考虑到配送员的合同履行地为全市各配送站点,故青浦区劳动仲裁无法统一受理他们的诉求,只能受理个别直接与“我厨”签订劳动合同的配送员以及配送站点在青浦的员工的仲裁申请。

眼看着劳动仲裁陷入瓶颈,付先生等配送员只得暂时听从“我厨”公司的安排,在站点附近按每月3300元(2800元底薪+100元全勤+400元餐补)的标准接受公司安排的培训。

企业回应

争议已妥善处理

为了求证付先生等配送员的说法,劳动报记者首先前往公司所在的香花桥街道总工会。据悉,在接到“我厨”公司配送员的投诉之后,青浦区总工会、香花桥街道总工会与区劳动监察大队等也曾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情况。在那儿,区劳动监察大队、街道总工会等曾要求公司提供与这些配送员相关的业务外包合同,而公司以合同并不在青浦公司为由,最终没有拿出这份文件。

随后,在街道总工会的帮助下,记者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公司人事经理周先生取得了联系。周先生通过电话表示,“我厨”公司共有200名职工,其中30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正式职工,而其余职工均为业务外包工。此次与公司发生争议的配送员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我们当时也跟他们协商了,安排他们去新的岗位进行培训,他们中有的自己到外面找了工作,有的当时就签了离职协议。所有人都在妥善安排中。”

另外,对于配送员王先生所提出的500元自愿缴纳社保费的事宜,周先生表示配送员的工资均由外包公司发放,“我厨”公司对此并不进行管理,如果有何误会产生,配送员可以找到劳务公司进行沟通。

专家观点

异地维权成本过高

本案中,最值得讨论的是为何付先生等配送员维权陷入瓶颈?对此,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涛认为,企业用工方式的混乱以及职工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这样的情况发生。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很多用工单位积极通过直接聘用等各种方式,使自身的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以及派遣人数不超过10%比例的要求。在这中间,有一小部分的用工单位开始使用业务外包的模式进行用工。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对业务外包做出明确规定,外包公司又良莠不齐,外包市场处于一种较为混乱状态,本案中的配送员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然而,这样混乱的用工形式使得配送员要找单位说理时就出现了问题:到底是该找用工单位还是该找签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事实上,根据《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但像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主体涉及多家劳务公司(其中大量签订的是异地的劳动合同),那么配送员要么向劳务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么向自己站点所在区的仲裁委提起

劳动仲裁,如此一来导致本身仲裁诉求的金额很低,但配送员的维权成本却会非常之高,维权之路也会变得异常复杂。

对此,孙涛建议从方便劳动者维权的角度来讲,像这类多家劳务公司外包服务的对象是同一家公司而产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如果可以统一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直接进行管辖,或者当发生纠纷时指定某区劳动仲裁委处理的话,那么将大大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也更有利于群体事件的处理。

除此之外,孙涛还指出,在本案中也反映出了像配送员等一线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如果在入职时,劳动者有意识地注意自己签订的用人单位是哪家,工资是谁发的,社保费是谁交的……那么这些混乱用工的企业也无处可钻空子。”对此,他建议各基层工会不妨加强对这类新型就业群体的关注,更多地为他们提供法律培训、讲座的机会,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避免在入职之际便受到企业的侵害。

双方协商不成应支付经济补偿

“小石头说法”创始人石晨阳认为,如果在企业业务外包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协商一致的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付先生所表述的情况来看,如果配送员不愿去业务外包公司,用人单位如果又无法安排他们的工作,那么就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而非用工单位。

自行约定社保缴纳属无效条款

根据配送员王先生所说,公司通过劳动合同与其约定:每月支付其500元,由其自行缴纳社保。对此,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社保专家张佶表示,姑且不论职工是否拿到了这笔款项,就此条款而言,已经是无效条款。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500元的自愿缴纳社保费用”,也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目前上海出台的相关规定而言,劳动者以要求单位补缴未缴的社保费为由起诉的案件,劳动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从而提出补缴社保的诉求,具体数额由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分担。具体到本案,对于企业未缴社保的情况,王先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单位为其从入职时开始补缴社保费,由相关部门查清后,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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