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徐女士来信咨询:最近单位不要我了,说是效益不好。既然不做了,我提出把以往的加班费都算一算。但人事却说我加班没有证据,还说会给我经济补偿金,有好几万,还提什么加班费?请问单位做法对吗?
老马同志回复:我解答三点意见供你参考。
第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除非与职工协商一致,否则必须举证解除理由。即单位的解除符合下列中的哪一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果单位无理解除,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
第二,关于加班证据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你应就加班事实先举证,属于单位保管的,若单位不提供,单位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关于补偿问题。按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补偿金的,一般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补偿标准完全是按照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来计算的。而加班不是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按加班时间等来计算的,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怎么能混为一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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