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00年10月常牧、成某夫妇在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在购房合同上写了常牧、成某及他们儿子的名字。房屋总价为35万元。后因故一直未办理产证。2010年起夫妻俩矛盾不断,终于在同年的10月份离婚。儿子由成某抚养。由于涉讼房屋合同涉及第三人(他们的儿子),故不宜在离婚案件中解决,于是在同年的12月份常牧起诉,要求确认涉讼房屋归其一人所有。
原告诉称:位于某小区的房屋系其用婚前财产购买,购房时将被告及第三人的名字作为购买人写在合同上。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成某自愿放弃房屋份额,该房屋由常牧独自一人占有100%产权份额。成某仅为挂名产权人。”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请求法院支持。
被告辩称:购房合同上的第三人名字系原告自愿填写,房屋的份额系原告自愿赠送给儿子的。作为第三人系未成年人不表示即为接受赠与。故该房屋的部分权利已经归属于第三人,双方均无权对其产权进行分割或剥夺。本案涉及的协议因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当属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三人是否享有涉讼房屋的产权份额?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和儿子在购房合同上共同写上了名字,应当视为原告将房屋的部分产权份额赠给了被告及第三人。但是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其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原、被告两人可在赠与完成之前撤销赠与。双方在协议中一致确认房屋100%的产权份额由原告占有。遂法院判决涉讼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析案: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监护人应按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本案被告系据此予以抗辩,认为彼此的协议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应按无效处理。而法院判决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上虽有名字,但未登记便不发生效力,故确定了原、被告双方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如此判决。(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