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冬季到了,电暖宝又流行起来。去年,南通一名女孩在使用电暖宝时,电暖宝突然发生爆炸,致其多处灼烧。日前,现代快报记者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经销商赔偿其损失 3 万余元。后经销商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去年 12 月,年仅 11 岁的小慧随父母去亲戚李某家玩耍。由于天气寒冷,李某即拿出一只电暖宝,插上电准备让小慧取暖。然而,就在小慧准备去拔电暖宝插头时,电暖宝突然发生爆炸。小慧的胸部、右手手臂、右腿膝盖被喷射的高温液体灼伤。剧烈的疼痛让小慧哇的一声哭喊起来。小慧的亲戚迅速将小慧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热水袋爆炸灼伤占总体表面积的 7%,深二度。经深度创面切削痂植皮术后出院,小慧为此花费医疗费 4 万余元。
据了解,电暖宝是李某在附近钱某开设的一家小店购买,而钱某系从南通一家电器经营部批发。事故发生后,李某随即向工商部门申诉,要求电暖宝的经销商先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后经工商部门调解,某电器经营部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而小慧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其右下肢及胸部、右手见片状创面,创面基底红白相间,触痛迟钝,总面积约 7%。住院期间行深度创面植皮治疗,活体检查见局部有疤痕形成,热水袋爆炸灼伤诊断成立,其后续美容整形约需 3.5 万元整。
今年 3 月,小慧一纸诉状将钱某及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整形费等费用。为查明电暖宝是否有质量问题,法院委托相关部门作质量鉴定。但由于样品已发生爆炸,热媒流失,原有面貌发生改变,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条件。
某电器经营部认为其批发给钱某的电暖宝系从浙江一家电器厂购进,要求追加该厂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方认为,其选择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追加生产者为被告。故法院对被告要求追加生产商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未予准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慧在亲戚家中因充电中的电暖宝爆炸被灼伤的事实成立。电暖宝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电暖宝包装盒上有 " 充电过程中严禁儿童在旁边逗留玩耍,以防意外 " 的警示,小慧的监护人漠视危险的存在,未尽监管责任,对损害后果的造成亦有一定的责任,酌情减轻被告 15% 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整容费用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 34000 元。
判决后,原告及被告某电器经营部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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