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巧巧来信咨询:我现在租赁的房屋是我爷爷、奶奶的房屋被动迁后重新分配的公租房。分配时有爷爷、奶奶、叔叔、姑姑和我5个人的户口。后来小姑出嫁了,男方动迁获得了公租房。叔叔结婚后,通过转让获得一套二房一厅的公租房。后来,叔叔一家又根据国家政策,以工龄折抵出部分资金购买该房屋。房产证上是婶婶的名字。爷爷、奶奶过世后,我就是唯一户籍在册并实际居住的人。所以,该房屋有我来承租,我是承租人也是唯一的居住人。
2014年,叔叔、婶婶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他们讲户口没有地方落,要求将户口落在我处,我也同意了。户口落在我处后,他们一直没有来居住过。今年我居住的房屋面临被征收了,叔叔、婶婶提出他们的户口在我处,叔叔是原始配房人,要求与我平分被征收利益。我要问的是:我叔叔是原始配房人,在这次被征收中他与我一样能获得被征收补偿利益吗?为什么?请你将解答刊登在报上,以免亲属间的诉讼。
张律师回复:解答如下:作为原始受配人不一定有权享有户口所在地公租房被征收补偿款。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你叔叔虽然是原始受配人。但是他已经两次享受了国家分配的福利房,他应当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故他不应在这次被征收的过程中作为被安置人,他不应得到被征收补偿利益。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再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你叔叔、婶婶既不是租赁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也不是被征收过程中所列的同住人,故无法列入被征收人之列。因此,无法得到被征收补偿利益的。如还有不详之处,敬请来所垂询。
崇明商家网表示:公租房是以实际居住人为租赁对象的,不同于产权房或农村宅基地,不存在继承关系,所以落户本不能代表既是租赁者,所以通常这种分配,其他亲人是无法获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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