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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内部承包共用营业执照需注意哪些问题?

2017-12-27 13:09    发布者:黄毅    回复:0    浏览: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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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日前,王某等5名劳动者到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接待窗口,反映位于该区某路1151号2楼的“A饭店”关门停业。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日前,王某等5名劳动者到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接待窗口,反映位于该区某路1151号2楼的“A饭店”关门停业,老板一直声称没有资金,仍然拖欠2017年8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没有支付。在接待过程中,有劳动者反映该处1楼和2楼各有一个饭店,两个饭店是一起的,客人可以同时点单1楼和2楼的饭菜,发票是统一到1楼收银处开具。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受理了上述劳动者的投诉,并第一时间指派监察员上门调查。

经到现场检查,经办监察员发现该处已经大门紧锁,两家饭店都没有经营。监察员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信息和黄浦区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联系到了注册在此处的G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到大队接受调查。

经查,该路1151号的产权隶属G餐饮公司,1楼由G餐饮公司自己经营火锅,2楼由该公司厨师长江某承包,用于经营“A饭店”做烧烤。但江某没有办理独立的营业执照,系使用G餐饮公司营业执照等证照对外经营,并招用了王某等5名劳动者。目前江某一直声称没钱,也不出面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在方某的陪同下,监察员在2楼“A饭店”办公室发现了遗留在现场的考勤和工资表等材料,相关材料表明拖欠王某等5名劳动者2个月的工资3万余元,与王某等人在投诉时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办监察员向G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宣传了有关其内部承包的法律政策,指出该公司将2楼租给其厨师长江某,江某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招用了王某等人,发生欠薪后,该公司应当承担工资支付责任。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随即向G餐饮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G餐饮公司支付王某等5名劳动者2个月的工资。最终,在经办监察员的监督下,G餐饮公司逐一发放了5名劳动者的工资3万余元。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内部个人承包后拖欠工资问题,难点在于个人内部承包所招录的人员是否应当由单位承担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

关于个人承包发生用工的责任追究问题,相关法律政策有以下规定: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可见,涉及个人承包经营的,如果违规招用劳动者,发包的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企业将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这说明对于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企业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本案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略有区别,但工资支付责任承担是一样的。G餐饮公司将2楼饭店承包给其厨师长江某,承包人江某不具有法定的用人主体资格,在经营过程中对外使用是G餐饮公司营业执照,劳动者也是以G餐饮公司名义招用的。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江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王某等5名劳动者在G餐饮公司2楼工作,G餐饮公司没有反对,应视为该公司同意使用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G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经办监察员的宣传教育下,认同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行为,最后清欠了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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