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在前同事的介绍下,陶军到上海茅五剑贸易有限公司做起了外派业务员。虽然至今也没有做满一年,但却碰上了各种无法理解的事。
职工自述
劳动合同:一直没有
这是陶军第三、第四次专程来上海讨工资了,每次开车前来,住宿费、车费饭钱都是不小的开销,但每次,与公司纠缠半天都无功而返,他搞不明白,一个月工资对于一家生意做得不算小的企业来说,根本算不上什么,但为何企业就是扣着不给。
时间回到今年3月,家住南京的陶军受到前同事郭照辉的邀请,向他推荐了上海茅五剑贸易有限公司一个业务员的职位。当时郭照辉称,上海茅五剑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销售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端酒的贸易公司,陶军可以负责江苏地区的总销售,该职位每月工资5000元,另外提成奖金年终一起结算。陶军觉得工资数额他能接受,而且又是熟人介绍的,应该不会差,于是便接受了。
和其他工作先到公司报到不同,陶军是在干了大半个月后才第一次到上海的公司本部报到,这也是他在讨薪前唯一一次到公司本部。
“当时和我一起来报到的还有几个人,分别外派到不同的地区。来的时候,公司就明确说,以后外派人员一个月到公司开一次会,交流一下业务情况。我觉得这也正常,不可能‘放养’在外面不管不顾吧。可没想到,公司真的就这么不管不顾了。”陶军说,回到南京后的每个月他都在等公司开会通知,但从来没人通知过他们,也因此,他之后没再来过上海。毫无疑问,第一次到公司报到时,陶军以为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事实证明并没有签;他也同样以为下次到上海来开会时可以再来签订,但事实再一次证明,他之后再也没有接受到公司的“召唤”。或许是熟人介绍的关系,也或许是本身对《劳动合同法》等认知不足,当时的陶军认为,只要公司每月准时发工资,他也就不计较有没有合同的问题,回忆起当初的想法,陶军说是他想得太简单太乐观了。
工资发放:时多时少
第一个月的工资,陶军就没有准时收到,“公司第一次发工资,我的是两个月合在一起发的。”陶军说,他当时想可能是刚入职的关系,所以发给他了就没有特别在意,可是后来他发现工资的发放并非公司所说的固定时间,反而显得异常随意。“我印象中,公司的工资发放好像就没准时过,而且数额也是时多时少,按理说我应该是固定的工资,但打到卡上的钱很多次都不一样。”
不仅仅是工资,陶军描述,除了固定的5000元/月工资以外,业务员因为经常要到各地区开展业务,总会有一些差旅、餐饮等成本开销,按理说这些开销都是可以报销的。他每月把开销的发票寄回公司报销,但报销款发放有时候会拖很久。
今年6月,陶军接到公司的处罚通知,称其未按公司要求,在每周六晚上10点前完成周排面水印照片拍摄递交工作,为此给予处罚100元,从6月份工资中扣除。之后8月,又以雷同的原因,对其给予1000元的处罚,从7月份工资中扣除。陶军曾经以为每月工资数额不同,是因为有处罚扣款的关系,但在仔细计算之后仍然觉得工资发放不对。
社保缴纳:扣了“自缴”部分却没缴
原先说好的每月5000元的工资,公司并没有全数支付,而是在5000元中扣除了400元。陶军曾经通过电话向公司核实每月扣除的400元是什么费用,公司给出的解释是,社保缴纳过程中,个人需要承担的自缴部分。按理说,社保缴纳需要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这本无可厚非,但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办过入职手续的陶军,企业是如何为其缴纳社保的呢?果然,在社保缴纳情况的查询中,陶军发现,公司虽然扣除了他个人应当承担的自缴部分,但从来没给他缴纳过一天社保。
除了对社保问题有异议,在工资的银行入账流水查询中,陶军还意外地发现,每次公司的工资支付并非以茅五剑的企业身份予以支付,而是以个人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在事后的了解中他才得知,转账人是企业董事长的儿子。
这种种不正常的操作让陶军开始怀疑,公司是不是事先就“下了套”。
关系解除:不签协议不给工资
还没等陶军找到公司,公司就通知陶军,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我其实是有些感觉的,因为和我同一批进来的几个人都开除得差不多了,还有一名朱女士负责浙江地区的也在我之前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陶军说,其实解除劳动关系也没什么,因为前面那么多事让他觉得这家企业不靠谱,早点换一家单位也不是坏事,所以很爽气地答应了。
一方要解除,一方也不打算继续干,本来不会有很多争议,但陶军认为,离职前,公司应当把最后一个月即10月的工资还有没有报销的款项、奖金提成都结算完了再办理手续。可是到公司之后,公司却只拿出一份协议,称只要把协议签了,钱就会尽快支付。
陶军表示,协议中有一条是说,公司与他已经结清了所有款项,不存在任何欠款等问题,但他的工资、奖金,还有已经
被扣除的社保自缴部分、报销等明明都还没结清,如果签了协议,公司却不给钱,到时候就真的投诉无门了。基于之前公司那么多不正规的操作,陶军认为他已经无法对这家公司有信任了,而且在他反复要求公司给出明确支付时间后,公司从来都说不出准确的时间,只承诺“尽快”。
陶军不同意签这样没保障的协议,但公司方面也一口咬定,不签协议就不给钱。这事情就这么一次次地纠缠到了现在。陶军弄不明白,干活拿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怎么还会有各种条件,他不是难缠的人,给了钱他自会签协议走人,怎么会有企业拿员工的劳动所得来做筹码。
记者调查
总经理:他不签协议公司凭什么相信他
在与企业交涉了两个月无果的情况下,陶军希望通过第三方来解决此事,于是找到了本报。
劳动报记者了解了基本情况后,与陶军一同前往公司本部进行沟通。
记者首先找到了负责业务管理的企业总经理徐先生,在与记者的沟通中,徐先生一直强调,陶军等人的入职他事先并不知晓,全都是陶军的直管领导郭照辉一手经办的。等到他得知情况时,才发现陶等人的工作开展情况并不好,用他的话来说:“没有他,公司的业务也能做成这样,那公司干嘛要他,还有许多不按程序操作的事,总之是一塌糊涂。”基于此,徐先生才果断决定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当记者表示,工作好不好可以考核,不能扣押工资时,徐先生称,公司有公司的规定,离职当然要做好离职的手续,他不办理手续,公司怎么给钱。记者也同时转达了陶军对协议条款的担心,徐先生承诺,只要他手续办完,公司肯定会尽快给钱,他不签协议,公司又凭什么相信他,万一给钱之后他再告公司怎么办。
对于社保未缴的事实,徐先生说公司可以补缴,但补缴不进去也没办法,他要钱,还给他也无妨,只是陶军如果要继续闹下去,就只能给他一个月的工资和那些社保的自缴部分,奖金报销想也别想,毕竟这些无凭无据,公司给或不给都是公司说了算。如果陶军还想好好谈下去,那么就把协议签了,然后等着公司打钱。
在记者的反复沟通中,徐先生称,陶军如果对条款有异议,可以在协议中补充内容,具体操作让他自己去找直管领导,毕竟是他招进来的人,出了事应该由他自己去处理。
直管领导:要向上级请示
记者随后又与陶军的直管领导郭照辉进行了沟通。郭照辉先是表示,双方已经沟通了好几次,也达成了一致,没什么好继续谈的,简单总结就是,协议签了然后等公司付钱。记者也同样强调了陶军对该协议内容的怀疑,郭照辉先是表示,他们有关于费用计算的情况说明,也已经形成了文字,但当记者一再要求想看一看这份情况说明时,郭照辉却一再岔开话题,没有同意。
记者随后又向郭照辉转述了之前与徐先生的谈话内容,表示徐先生承诺,如果陶军对协议内容有质疑,可以由郭照辉进行条款更改。对于此事,郭照辉表示要先与徐先生核实后再操作,但拒绝当场与徐先生进行电话核实。记者同时又明确告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现在还克扣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郭照辉只称,自己并没有权利,如何处理都要向上级领导汇报,除了向徐先生汇报,他还同意向董事长汇报此事,但同样拒绝现场沟通,也拒绝了记者与董事长沟通的要求。
“这就是一个死循环,直管领导说要请示上级,上级领导说直管领导摆的烂摊子自己收拾,我的问题就这样反反复复解决不了。”陶军感慨。
在劳动报记者的反复努力后,郭照辉同意当天下午会操办协议内容更改的事宜,但当记者离开后不久,郭照辉也借故离开了公司,承诺当天下午操办的协议更改,最终也没有实现。日前,记者已与劳动监察进行了联系,劳动监察也已全面介入争议的调查。
专家观点
是否称职该有考核制度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在本事件中,总经理一直描述称陶军工作不称职,事实上,评定一名员工是否称职并非仅靠领导一句话,而是需要有一套完整的人力资源考核制度来予以支撑。
首先,企业要有一套完整的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内容,说明这个岗位需要做什么、达成什么样的效果之类的内容(职责说明要合理、可达成、排除不可抗因素),并且定期搜集、存档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其次,还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办法、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的处理等,绩效考核制度必须是合理规范,且经过民主程序的,并且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告知职工。当一名员工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时,企业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其提供相关的业务培训或是调整岗位,帮助其胜任工作,如果经过培训或调岗,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事件,企业要以工作表现不理想的原因解除与陶军的劳动关系,必须拿出相关的绩效证明和经过民主程序的考核要求,还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倘若只凭口头总结,或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予以解除,企业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用人需要规范操作
林峰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社会保险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综上,从职工的描述来看,上海茅五剑贸易有限公司在用人的规范上存在种种漏洞,无论是劳动合同的订立还是社保缴纳的情况,都涉嫌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工资发放不能以协议签订为条件
林峰还认为,陶军与企业争议发生的直接导火索是工资欠付和社保代扣部分的款项。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除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等情形外,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规定来看,首先企业以个人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操作不够规范,其次,克扣员工工资的做法本就不正确,更不能以签订离职协议作为交换条件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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