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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下家为限购无法购房定金能不退吗?

2017-12-21 17:15    发布者:黄华明    回复:0    浏览: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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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杜女士原来住的地方离市区较远,在经过几个月的看房选房后,杜女士看中了本市A处房屋。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杜女士原来住的地方离市区较远,在经过几个月的看房选房后,杜女士看中了本市A处房屋。在此期间,杜女士也将自己名下的B处房屋挂牌出售,打算将B处房屋的售房款用做A处房屋的购房款,两套房屋一卖一买。前期操作都很顺利,杜女士在与上家就A处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也与下家就B处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就在杜女士与下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工作人员称下家属于限购对象,无法购房,因此不能办理交易过户。这样,下家也就没有依约向杜女士支付房款。

杜女士被要求返还已付定金

让杜女士头疼的是,她本来打算用这笔钱去付自己购买A处房屋的房款,这样一来,原来的计划要落空了。杜女士只好拿出自己未到期的定期储蓄,还向别人借了一部分钱,好不容易才凑足了房款,完成了A处房屋的交易。

但让杜女士没想到的是,下家竟然要求杜女士返还他已支付的定金。于是杜女士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从法律上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有权对已收定金不予返还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们将下家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收下家已支付的定金,同时要求下家赔偿我们的损失。

庭审中,我们不仅提供了杜女士与下家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还提供了杜女士与上家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我们所述皆为事实及由于被告的过错给杜女士造成的损失。

我们还提出,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杜女士有权对已收定金不予返还。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杜女士不仅没收了下家的定金,下家还赔偿了一部分杜女士的损失。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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