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林先生和夏女士是再婚夫妻,夏女士是初婚,林先生有一个女儿,婚后一家三口一起生活。在林先生和夏女士结婚后,林先生家里的老宅动迁,分了一套配套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时产权人登记为夏女士、林先生和女儿。拆迁后,一家三口就住到了这套商品房中。
本来林先生和夏女士感情还不错,但林先生女儿在林先生前妻的授意下经常挑拨林先生与夏女士的关系。女儿一直希望林先生能与前妻复合,还故意制造机会让他们一起出去。刚开始,夏女士也没有在意,时间长了,次数多了,这就让夏女士无法忍受,还多次因为这些事与林先生争吵。再加上还有其他矛盾,最终夏女士提出与林先生离婚,林先生也同意离婚,两人只是因为那套商品房的事谈不拢,所以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夏女士搬离了这套商品房。林先生和女儿也搬去他处居住。这套商品房被林先生租了出去,租金一直由林先生一人收取。
我们在接受夏女士的委托后,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我们又将林先生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林先生和女儿所有,由林先生和女儿给付夏女士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同时还要求林先生给付夏女士房屋租金收益的三分之一。
庭审中,林先生和其女儿提出这套商品房是林先生家里的老宅动迁所得,当初是因为夏女士与林先生的婚姻,产权证上才有了夏女士的名字,现在夏女士要离婚,所以不同意给夏女士房屋折价款和租金收益。
针对林先生和其女儿的辩称,我们提出本案三位当事人基于家庭成员关系依法登记为这套商品房的共同权利人,在三人对产权份额无明确约定情形下,三人依法享有同等的产权份额。现夏女士与林先生已离婚,之前基于家庭成员关系的共有基础已经丧失,夏女士据此要求进行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鉴于夏女士在这套商品房分割之前依法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同时夏女士有证据证明林先生长期将该房屋出租,故其有权就三分之一租金收益进行主张。
最终,林先生和女儿同意了我方的观点,夏女士和林先生及其女儿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林先生和女儿将这套商品房折价款及租金收益的三分之一给了夏女士。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华明律师(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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