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杜女士来信咨询:我是一个准妈妈,七年前和男友一起来上海打拼。这个城市机会多,但生活压力也大,为了能留下来,我们不嫌弃工资低、工作地点远,常常加班加点,慢慢地生活才逐步稳定下来。我们结婚也五年多了,但一直没要孩子。去年回老家,在父母的催促下,我们才下决心要个宝宝。今年6月我怀孕了,但老天好像是和我作对,因为怀孕,我快没工作了。我们公司前两年主推的产品因为环保原因停产了,新产品市场销售一直不好,加上区里要进行环境治理。今年10月,公司决定搬迁并撤并部分职能部门。公司称裁下来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至其他部门工作,无岗位聘任的,公司在支付补偿金后将解除合同。我所在的部门也被撤并了,部门里的其他人都落实了新岗位,但像我这样的怀孕职工,在双向选择中没有部门肯要。我没想到在迎来宝宝的同时,我却即将失去工作。我很恐慌,也去咨询过,有人告诉我。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我就去找了公司人事。他们推说各部门对人员的安排有自主权,他们也没办法决定我的去留。像我这样只能拿最低工资待岗。我很珍惜自己的工作,进公司后还几次被评为先进。怀孕后除了产检我也从来没请过假,平时月工资可以拿6千多。如果像他们说的那样,我的收入一下大幅减少,还怎么养宝宝呢?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我如果不答应的话会不会失去工作?
乔法官回复:妇女在家庭、社会生活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社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在劳动立法及相关特别法中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有着特别的规定。具体体现为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性工作,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女职工享有法定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并保障其相应期间的待遇等。
你系孕期女职工,你的合法权益受《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保护。首先,你无需担心失去工作。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但此种合同解除也有例外情形,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你所在的公司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岗位的问题。《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由此可见,在女职工孕期内为其安排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岗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企业在机构撤并时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安置人员是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方式,但在此过程中应尽可能保证公平公正并避免歧视等现象的发生。公司人事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存在内部管理关系,其所谓无权干涉岗位安排是一种推脱,实质是逃避应尽的义务。
最后,关于待遇问题。工资收入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来源。《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三期内的女职工按合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即应当保障其享受原有的工资待遇,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有时确实难以避免。此时,用人单位应尽力弥补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即使必须变更合同,在变更的过程中亦应当合理并充分保障劳动者尤其是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它的担当。如你所述,你虽然怀孕但并没有影响正常工作,也不存在其他能力不足等问题。
你所在的公司在部门撤并的过程中未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合理的安排是有责任的。其推脱责任让你直接拿最低工资待岗的做法损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利益,更不可取。希望你与单位进一步沟通,相信问题一定能解决。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崇明商家网提示:如果你很珍惜这份工作的话,建议尽量听从单位岗位后续安排,不必过分焦虑,对于企业来说,环保政策关厂大有所在,本身就存在是否能继续运作;而从三期孕妇来说,虽然政策有维持,但不代表企业不能关厂停运或裁员,只是在于补偿时间和时效上的关系,所以应该客观冷静对待:法律能维持的是你在三期的待遇不变,不能保障企业是否能够渡过难关,如果能分担企业未来发展的话,相信一切会好起来的。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