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问:单位有女职工流产了,她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2016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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