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王来信咨询: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车司机,除了接送领导,有时还要接送客户,包括国外客户。最近,我由于迟到以及在驾驶中与他车发生轻微碰擦,被公司解雇。原本我想跟公司打官司的,后来想想算了。因为这个活挺累的,收入也不高,正好我姐夫的厂里需要一名司机,换个单位也好。但问题是我当初入职时交的8000元押金单位说不退,理由是我的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害”。这我就不服气了,因为迟到是因为交通拥堵,碰擦事故责任全在对方,但公司说客户受到惊吓、生意未谈成全怪我。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老马同志回复:我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也开车上下班,知道路况非本人能把握,但迟到肯定是不对的。问题是一次迟到,就构成“重大损害”是否太过严格?其次,碰擦若属于对方全责,那么修理费用等都由对方负责,公司也不应该有大的损失和支出。再次,碰擦确实会给乘坐人员带来一定的惊吓,但既没有造成精神损害,也没有构成人体伤害,何来重大损害?最后,生意未谈成有多种原因,你的行为或许是其中之一,但全部要你负责,显然不合理。所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你的合同,必须得举证公司的“重大损害”皆与你的迟到、碰擦行为有关。何为“重大损害”?或许仲裁员或法官会自由裁量,结果也各不相同,但问题是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有量化标准,而不是随口说说。
第二,关于押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相应的合理担保,这是否允许?见仁见智,说法不一。但结合你的争议,你不是车辆的经营承包人员,且你的行为未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需从押金中扣除,所以公司的扣与押,我认为皆是错误的。以上是基于你单方面的反映所作出的粗浅分析,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所以,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建议你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当然,作为驾驶员来讲,岗位职责是很重大的,一个失误造成的损害有时确实难以估量的,千万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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