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林于2012年3月起在某餐厅担任大堂服务员工作,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1)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管理…(2)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安排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2012年9月,餐厅将小林的岗位由餐厅大堂服务员变更为业务部营销员。小林对于变更岗位并未提出异议,但对于用人单位将其仍然按综合工时进行管理却不赞同,于是向单位提出了异议,要求计发每月部分工作日超8小时工作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却辩解称在小林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合同期内均按照综合工时进行管理,而单位又有合理调动岗位的权利,因此可以按合同约定履行。小林向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在审理中查明,虽然用人单位的大堂服务员岗位已经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为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但业务部营销员岗位并未进行过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并最终支持了小林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那么不定时工作制这样的特殊工时制度,什么样的岗位可以适用呢?是否一旦适用了特殊工时制度,与劳动者本人就永远挂钩了么?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介绍一下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一、本市可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几类情形。
在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中,对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1)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包括:(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包括:(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但本市结合辖区内企业的工作特点,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沪劳保发[1995]16号)又对国家规定的具体条件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本市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还有: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二是本市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还有: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二、不定时工作制与岗位挂钩,不和劳动者本人挂钩。
本市在《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九条中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复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特殊工时制经过审批是针对的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而非某个劳动者。
一方面,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以实行标准工时制为原则,只有在特殊的岗位上才能适用特殊工时制,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推导出整个单位的所有岗位都适用特殊工时制,因此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即使获得了劳动部门的许可批复,也只限定在某些具体岗位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动时,原来适用特殊工时制并不能直接导致调往的新岗位也一定适用特殊工时制,即特殊工时制与岗位挂钩,而不与劳动者本人挂钩。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小林被换到了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岗位,不能因为小林之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安排工作,而推导出他一直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最后,笔者还想提示的是,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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