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张女士于2015年3月应聘某机械公司销售经理职位。在应聘时公司承诺会为每一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公司还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但张女士入职后却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女士多次与公司人力资源部交涉,得到的回复是公司目前刚成立,还未开立社会保险账户。今后会统一为职工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2015年6月,张女士因骨折入院进行手术,整个治疗过程共花费医疗费一万五千余元。由于公司未为张女士缴纳医疗保险,故一万五千余元的医疗费张女士需全额承担。出院后,张女士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公司明确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张女士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而使其无法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是否应当承担职工因病治疗而无法报销的医疗费?
张女士认为,正是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公司正常缴纳社保,其医疗费用部分可由医疗保险报销,无需自己承担,故这部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公司方认为,即使公司方存在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也只需补缴即可。职工因看病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自行承担,公司并无义务承担。
裁判结果
有关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本案由于公司未为张女士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本可由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需由职工本人承担。张女士需要额外承担的医疗费用是由公司过错所造成的。因此,公司应当赔偿张女士的实际损失。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保险费性质,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而造成的。因此,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实践中,对于该类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争议不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就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而申请劳动仲裁。只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社保征缴部门举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类争议属于民事侵权争议,应当直接走民事诉讼。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部分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有类似规定,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缴纳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不能直接引用民法中的侵权法律法规。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程序性问题的规定,其旨意是保护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失,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缴纳义务后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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