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张应聘到一家单位,双方谈得都不错,但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却提出要收押金,还称是为了“稳定队伍”。这下让他进退两难,不入职吧,原单位已经辞掉了;入吧,以后这5000元能不能顺利拿回是个问题。他求助记者:这押金到底要不要交?
小张告诉记者,他原先在一家公司跑运输,由于长期跑外地,人十分疲劳,身体也开始出现不适,总想着哪天有机会换一家稍微轻松一点的单位。前不久,他看到一家公司招聘驾驶员,工作地点、考核方式、待遇什么的都比较满意,便去应聘。招聘单位也介绍得很好,并当即表示录用,希望他尽快到岗,于是他赶紧回单位办理辞职手续。但回掉原单位、办好退工手续到新单位报到后,新单位的人事却提出,先不忙签合同,要叫他先交5000元押金,还美其名曰是为了“稳定队伍”。他表示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人事说可以从每个月的工资中扣。这下他有点不悦了,工资还没拿就闻听要被扣,难道公司说一套做一套?但人事态度很坚决,说不交钱就不能入职,这是公司规矩。这下他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指出,用人单位不管持有什么理由,这样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他说,《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陈律师分析说,现实用工中,确有一些单位为了防止职工跳槽而采取了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扣押证件、收取押金、克扣奖金等,其实这些手段反而会让员工心寒,不是一种可取的留人方式。像小张这种情况就是,职工满心欢喜来入职,单位却来这么一手,职工怎么会没有想法?现在一旦交了押金,到时候要退了,就不会这么容易。说不定还会说没干满合同期,要扣掉多少。或者说职工辞职造成企业了损失,要赔钱等等。
陈律师认为,不光是职工,作为企业来讲更需要诚信、守法,起示范作用。讲好录用不能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更何况不办录用的理由根本是站不住脚的,属于违法行为。他建议小张向企业交涉,不行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如果单位以此为由不录用的,则构成缔约过错,他可以起诉,要求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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