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李来信咨询:我父亲在市区有一套26平方米的公租房。原先内有父亲、大哥、侄儿三人的户口。由于母亲早亡,父亲于2013年与照顾他的阿姨(非本市户籍)结婚同住。2014年10月,侄儿结婚,且居住在内。2015年5月,大姐因离婚无住处,户口返回父亲处。2016年4月11日,为照顾父亲与继母,我也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内。2017年3月15日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我是被安置人吗?我家哪些人不是?为什么?
张律师回复:据你所述,答复如下: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2001年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发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明确: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依据高院“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的解释及“一般情况下在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注:现改为三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等规定,你父亲、继母、侄儿、侄媳均为被安置人。对于你大哥、大姐是否系被安置人,这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定了。即依照上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比照,符合困难户条件的征收办按照困难户托底予以分配。如他处有房或曾经分配过房子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那么他们就不是被安置人。对于你来讲由于居住不到一年,难以成为被安置人。另外,各个征收基地的征收方案也会有所不同,与自己所处的基地条件予以比对是最重要的。如还有不详之处,等到征收方案等文件全部发下来后,你可电话预约来所详询。(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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