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耿来信咨询:我最近入职一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后,人事提出,为了让我们多拿工资,一律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我同意了。但到了发薪日,钱好像还少了。人事又说试用期工资要打八折。关键试用期多久也没有讲呀。人事说,什么时候表现认可了,就什么时候转正。请问单位这样做可以吗?
老马同志回复:针对你的问题答复三点。
第一,不按实缴社保是错误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明确: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第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长短设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试用期内工资打折有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单位不按规定如实缴纳社保是不对的,就算你同意也没有效力,必须纠正。至于试用期,也并非单位可以随口说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设置。而所谓职工表现是否得到认可问题,也并非口头说说就可以了,必须事先约定清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所以,若单位拒不纠正错误做法,你可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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