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于佳来信咨询:我父母共生育二男三女五个子女,母亲在杨浦区有一套公租售后房价值300余万元。父亲亡故时留下钱财都交给母亲了。父亲亡故后三年,二姐因病过世。由于二姐夫经商比较成功,家产较丰厚,于是二姐的女儿对我母亲讲,要求我母亲放弃对我二姐财产的继承。我母亲同意了,当着公证人员的面签署了放弃继承女儿财产的文书。现在,我母亲的岁数也大了,觉得她自己照顾自己越来越困难了。于是我母亲将她和我父亲的共同存款一分为四,将房产的份额一分为五,哪个子女愿意多照顾她,可多得一份房产。这样的分配均未考虑我二姐,母亲的理由是:“我未继承她的财产,我的财产她的家人也不该有。”同时,我母亲认为,女儿都没了,彼此又再无往来,也就是没有关系了。我母亲说:“我的财产,我这么做是我的事,他人不可以插手。”我们虽然觉得母亲的说法似乎不妥,但无法指出母亲观点到底错在哪儿。根据母亲的愿望,我家的这个事如何处理为妥?麻烦你给予指教,翘盼回音。
张律师回复: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有几个问题先说明一下:首先,你父亲死亡时,你二姐没有放弃继承,因此,你二姐有继承权,她可以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其次,你二姐是你母亲的女儿,她也未放弃过继承,那么其子女对于你母亲的财产可以代为继承。
再次,你没有讲清楚你母亲名下的房产是你父亲在世时购买还是你父亲亡故后购买的,以及用什么款项予以购买的。因此,该房屋也有可能成为遗产从而进入法定继承的范围。
最后,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转让”的法律原则,你母亲放弃了权利,可以,却不可以强制要求他人放弃权利。在他人未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作为义务人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所以,你母亲目前对财产的处置方式应该是无效的。你可以说服你母亲到公证处去按其意愿予以公证或诉讼处理其自己的财产。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崇明商家网表示:正如张律师所述由于房屋属性不明确,所以其中的问题答案还是存在区别的,同样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转让”的法律原则,于是二姐的女儿(外孙女)要求不继承其父母的财产,但不能因为不继承而不赡养老人,这种是法律义务,所以老人口中的“不来往”做法是错误的,外孙女仍应尽赡养义务,外孙女希望的实际是“不要将其父母财产经过老人获得后再分配其他子女”,从人情来说,是可行的,但不能连带不要老人的财产就不尽赡养之责;从另外一方面关于老人分配自己房产来说,老人可设立遗嘱自行分配,所以不分配给谁都是合理的,但需要明确房屋属性,如存在其他原因则另当别论。最后告诫所有子女:“唯物论者,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一个人一间房一张床,和动物一样生命只有一次,没有来生,有缘来聚才成一家人,何必自私呢”,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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