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崔先生咨询:这两年,我投资开了个小公司搞绿色食品的销售。经人介绍我招聘了一名原国有企业负责食品销售的行家老钱担任经理。应该说老钱还是有点本事的,公司的销售渠道逐渐打开了。但今年4月,我们订购的一批农副产品出了质量问题,不仅遭到退货,还有客户索赔。我不仅要忙着应付退货、索赔的客户,还要四处筹措资金来应付催讨货款的供应商,忙得焦头烂额。5月份因为资金短缺,我们只发了员工部分工资,6月份工资也发不出来。老钱找过我几次,我只能让他先克服克服,等公司渡过难关再补。但老钱说他手下的员工已经在闹了,要我尽快解决。公司办公场地是借的,销售点也没有什么资产,我拿不出钱只好避出去了。但上个月我接到了仲裁的开庭通知,最后他们裁决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老钱等人今年5月至今的拖欠工资,还要我支付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要我补5、6月份工资也就算了,但公司经营已不正常了,他们也没干什么活,为啥还要按原标准付工资呢?而且有些人的劳动合同9月份就到期了,为什么还要付后面的工资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我想提起诉讼,又怕败诉后强制执行对公司及我个人的发展会有影响,难道我的创业梦就此破灭了?
乔法官回复:首先,你积极创业是值得肯定的,但对于这次创业,你显然是热情有余而准备不足。对经营风险预估不足和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造成了你今天的被动。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负有提供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护、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义务。而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支付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法律规定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如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续签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而劳动合同即使到期,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明确不再继续用工,而劳动者又有证据证实其仍在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通常我们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持续,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支付报酬等法定义务。
你们公司雇用了老钱等员工,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就负有相应的义务。公司资金链发生断裂时,你没有对员工工作进行合理安排,也没有与员工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而是采取逃避及放任的态度。对该种不作为,公司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的新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看,你们公司显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在6月份以后你们公司已经停工、停产,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老钱等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所以败诉是必然的。
至于你说部分员工合同在9月份已经到期,那么你没有明确终止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对方又继续在你公司工作,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继续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也是合法的。希望你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与员工协商,取得谅解以减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创业之路上越走越好。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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