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张来信咨询:我们夫妻共有两套房屋,我们现住的一套房系原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后依照工龄予以购买。另一套房屋系用多年的积蓄购买的商品房,给儿子结婚用。儿子婚后向我们要了房产证变更为他的名字。近来,媳妇老是与我的爱人吵闹,儿子还帮着媳妇。我们可以撤销赠与,将房屋收回,租金用来养老吗?请您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张律师回复:你好!
根据你叙述的内容,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答复如下:我们先来看一下《物权法》的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此一规定,在你名下实际只有一套房屋,即你现在居住的这一套房屋是你的。
曾经是你的那套商品房,由于你已经赠送给儿子,并且也已过户登记在你儿子名下,该套房屋已经归属于他所有了。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登记主义,一经登记,归属便改变了。但是如有下列特殊情况的一般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因受赠与人的违法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5、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上述的第四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上述的第五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而来的。
因此,比照上述的条件及法律的规定,你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的请求是否符合上述的条件及法律之规定?如符合的话,你可以尝试诉讼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那么不可以行使你的撤销权。简复见谅!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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