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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双11遇到双休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2017-11-10 16:47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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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现在的“双11”人们早已忘记是单身节了,演变成的是“买买买”的网购节日。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现在的“双11”人们早已忘记是单身节了,演变成的是“买买买”的网购节日。所幸今年的“双11”恰逢周六,大部分职工不用担心因“网购”而违反劳动纪律。但是从往年的情况看,“双11”频繁加班已成常态,阿里巴巴的后勤员工甚至特地为加班职工准备了3000条棉被。

今年“双11”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也许有人会说:很简单啊,加班后单位不安排调休的,支付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其实也不尽然,近日笔者就接到几位职工咨询。

A女士平时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即周日休息,每天工作6.5小时。今年“双11”单位要求她工作到晚上12点,她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日工资的150%支付,还是按照日工资的200%支付呢?

B先生实行按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双11”前后一段时间工作特别繁忙,10月份和11月份工作时间总的加起来有400多个小时。但是12月份比较空闲,基本上是在家休息,第四季度总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呢?

C小姐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周休息两天,周六和周日休息。她在今年“双11”也被要求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资?如有的的话,加班工资又应当如何支付呢?

关注一

实行标准工时制如何支付加班费?

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根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至于实践中有的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所以A女士所在单位规定职工平时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每天工作6.5小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今年“双11”单位要求她工作到24点,超过6.5小时部分属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所以A女士要求支付200%加班工资没有依据。但是对于“双11”那天原属休息日的职工,单位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当然,单位也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另需注意,《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需注意,以上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除非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就是说,单位安排A女士在“双11”加班的,原则上应征得A女士本人同意,且不得违法超时加班。单位要求她工作到晚上12点涉嫌违法超时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关注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那么,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班且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先生实行按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只要第四季度总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500个小时,就不应视为加班。但是如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另需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二,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关注三

实行计件工资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有人说,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其实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简单讲,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说的“双超”,应当支付加班费。而只是“单超”的话,则没有加班费。

C小姐实行计件工资制,如果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计件单价是10元的话,那么平时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15元,休息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30元。她原来的周六和周日都是休息日,如果她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今年“双11”被要求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调休的话,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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