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日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匿名举报,反映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写明岗位名称,并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员工换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程序对该公司进行劳动用工检查。
监察员经上门检查了解到,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实没有对工作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双方仅在员工面试入职时商定了工作岗位,公司现有100余名员工,其劳动合同都存在上述情况。监察员现场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向该公司人事负责人进行了宣传,并要求其报送书面材料。之后,该公司人事负责人携相关证据材料到监察机构接受检查,其中包括刚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针对原劳动合同中缺失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作了明确约定。
另外,关于要求员工换岗的举报事项,该公司表示:出于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缩减一个岗位,故将该部门一名行政专员调整到旅游部担任行政岗位,薪资待遇不变;该员工因不满调岗,自己提出辞职,现已离职。该公司人事负责人表示,公司在调岗时会与员工协商一致,但该名员工的调岗是出于公司结构调整,且仅仅是换部门,并没有变更其入职时双方商定的行政岗位性质和薪资报酬。鉴于在监察过程中,该公司自行整改,相关人员已离职,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处理。
[案件分析]: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劳动合同中缺失必备条款的情况,其中相当一部分的用人单位以此来试图规避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工作内容应当尽量明确,不能含糊其辞。比如工作内容:可以约定为“行政岗位”、“设计助理岗位”等。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的,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调岗,劳动者可以拒绝;合同中没有明确工作内容的,根据劳动者实际的工作,视同双方对工作内容达成了一致。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其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二是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兼顾合法与合理。实践中因工作地点变更引起的纠纷有很多,《劳动合同法》对于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并没有明确,本市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于是,有的用人单位会约定一个很大的范围或者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这对劳动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在发生争议时相关部门未必会给予支持。认定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要结合劳动者本身的工作性质,以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作为依据,进行合法与合理性审查。
(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沈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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