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今年2月,武先生通过应聘,进入上海弘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他而言,简单的工作、稳定的工资,似乎意味着幸福。然而,5月份的一通电话,却改变了他原本的生活:“迟发”的工资、变更的工作岗位、未缴的社保,这些都让武先生感到自己的权益被公司一步步侵犯着。正当他准备为自己维权时,却发现不仅原本跟他沟通的公司负责人无处可寻,就连公司在网上的注册地登记,也是奉贤的一处农田,一夜之间,公司似乎“凭空消失”。走投无路之下,他拨打了本报信访室的电话,希望有人能为他解答:究竟他该去哪儿找到公司,又该找谁要回他应得的合法权益?
职工自述:2月入职4月才发工资
今年2月,武先生通过应聘,进入上海弘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让他意外的是,他的入职与别人不同,“别人都是签完劳动合同回家,第二天上班的。我是当天应聘,当天就干活了。”武先生告诉记者,入职当天,一名姓刘的经理给他签订了一份文件,没有告诉他是什么内容,“我又不太识字,根本不知道这是不是劳动合同。他让我签,那我就只能签。”在他印象里,虽然名字自己是签上了,但当时对方直接将这份文件拿走了,他也再没有看到过这份文件。
就当他以为自己可以回家,第二天再来上班之际,这名刘经理带他前往闵行区的一家商场内,“他给了我工牌、工作服以及清扫工具,告诉了我工作范围。然后告诉我下午就可以开始干活了。”当天下午,他和大楼内的保洁同事一起开始了大楼的保洁工作。直到当天下班,他也没有再见到过这名刘经理。
武先生勤勤恳恳地做着做一休一的大楼保洁工作,还和一起的几名保洁阿姨打成了一片。聊天中,他发现不仅仅是自己入职程序简单,就连这几名阿姨也是如此。也正因为此,工作经历并不多的武先生觉得是自己多疑了,“兴许现在外面就是这样入职的。”
时间过得很快,在大楼做着保洁工作的武先生本以为在3月份的时候就可以拿到自己的工资。谁知道,直到4月份,他才通过银行卡转账拿到了2946元。“一般不都是2月份工作,3月份发工资的嘛,但是这家公司一直到4月份才给我。”武先生表示,他也通过电话问过公司的负责人。对方表示,他是2月23日录用的,被算为3月份入职,因此他的工资在4月份发放并没有什么错。另外,工资数目也是按入职时说好的每月给2946元,并不存在什么问题。
将信将疑之下,武先生继续在大楼内工作。但是,隐约间他却对这家公司开始产生了不信任。“我总觉得公司不应当就给我这点钱,但是我又不懂法,所以只能作罢。”
找不到单位无法维权
然而,武先生的工作并没有持续很久。5月份,公司的一通电话让他措手不及,“你明天不用到这儿上班了!”他告诉记者,5月15日下午,一名姓薛的领班打电话给他,告诉他由于公司与这家商场的合作项目结束了,因此他从第二天开始不用到商场内去上班了。武先生随即问了一起干活的保洁阿姨们,她们也收到了同样的消息,同时,他们的工作服、工具等也一并被收走。
三天之后,薛领班通过短信联系到武先生,让他于5月21日前往徐泾东去找一名姓王的项目经理,公司在那儿另有项目部,且给他安排好了工作。“我本来是准备过去的,但是我听到已经过去的保洁阿姨跟我说,徐泾东那边的工资虽然跟这里的差不多,但是要做六休一,且没有任何加班费。”由于这一原因,武先生当即决定不去徐泾东工作,因为虽然他在闵行每个工作日工作12个小时(从早上七点到晚上八点,中间一个小时午休),但好歹做一休一,还能有些自己的时间,如果去徐泾东项目处,一来工作地点离自己住的地方远了,路程不方便;二来那儿的工作时间长,还没有加班费。“我觉得这就是变相在增加我的工作时间。”再三考虑后,他又与薛领班沟通,提出能否有其他项目可供他选择,但薛领班始终没有给他正面回应。
随后,武先生找了当时和他曾经联系过的所有公司有关的负责人,但出乎他意料的是,无人接听他的电话。6月20日,武先生收到了一笔款项为827元的银行转账,与他前两个月收到工资的账户、银行相同。“我当时有些糊涂,这笔到底算是什么钱?是我的工资?还是‘遣散费’?”不知该找谁沟通的武先生找到了商场的物业管理部门,想就这笔款项以及自己工作的后续情况进行沟通,但对方表示,目前已经和弘楚解除了项目合作关系,他们和武先生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武先生的追问下,对方给了他一个手机号,说这是弘楚保洁公司与他们对接的区域经理钱经理的手机号,“这个手机号,我当天回家就打了,谁知道打过去还是没人接听。”
没有联络人,没有电话,武先生想从公司注册地找起。他查阅工商网上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的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岳和村348号1幢0334室。为此,他特意赶赴奉贤区青村镇,但让他失望的是,在那个地址处仅有的是一处农田,“我也问了附近的人,他们都说从来没听到过这家公司。”武先生立刻向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该公司地址不符的情况,但由于他申请的内容与仲裁院受理的范围不符,仲裁院不予受理。此后,武先生依然找过好几次该商场的物业经理,
“对方告诉我项目已经结束了,能帮我的也已经帮了,他们也无能为力。”
记者帮武先生算了笔账,如果按从他2月23日入职到5月21日商场项目结束来计算,公司答应过每个月给他2946元,那么至少应该给他8838元(即三个月的正常月工资)。而根据他打印的银行流水单来看,他四月份拿了2946元,五月份拿到手的工资为2769元,算上6月20日的827元,一共加起来6542元,着实有些差距。
这些款项让武先生也看不懂:“我的工资到底应该是多少?公司究竟为何‘扣发’我工资?”
除此之外,武先生还提到公司从未给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办理社保不是要有社保卡的嘛。公司从来没有跟我提过这件事。”他表示,事实上这些违法的行为,如果公司能够有个说法,他也不会这么着急。但是,他现在四处碰壁,甚至连公司的人都找不到,根本就不知道该怎么要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调查:保洁女工认同武先生所述
根据武先生所言,当其被公司通知调到徐泾东项目时,曾有一起工作的保洁阿姨表示自己去过徐泾东项目处,且告诉了他那里的情况。为了核实武先生的说法,记者根据他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了保洁阿姨。
保洁工刘阿姨(化名)告诉记者,自己的确是与武先生一同在商场里负责保洁工作的。今年4月,刘阿姨通过别人介绍到商场工作,入职的时候确实有公司方面的人给她签了一份文件,当她想细看、确认文件内容时,对方告诉她说:“别看了!字都签了,准备去干活吧!”随即,刘阿姨也没多想,同武先生一样领了衣服、工牌和工具就开始干活。“我是4月11日开始上班的,到了4月20日,我收到了一笔工资,大约两千余元,但是比我入职时说好的工资少了300多元。我问了联系的人,对方也没个说法,就说给我多少就是多少。”之后,刘阿姨从5月1日做到了5月15日,做六休一,但是公司在5月15日那天只给了她1700多元。这也是公司给她的最后一笔钱。“我当时就打电话过去,想要个说法。但是对方却告诉我:‘没用的!你们即便是告到法庭上,也拿不到这钱。’”
刘阿姨说,5月15日上午,她也收到了一条短信,告诉她不用去上班了。当天下午,公司那边来了一个男的与她和其他几名阿姨沟通变更工作岗位事宜:“你们放心,在这儿你们是怎么工作的,到了徐泾东那里也是一样的!工资也会相应帮你们调整的。”刘阿姨想,既然工作没有“丢”,自己就先过去试试看吧。然而,事情却远远超出了她的预料。“第二天,我和其他几位阿姨跟着他们到了徐泾东的国展中心,我们在门口等了4、5个小时,没有任何人出来跟我们进行交接。”据她回忆,几名保洁阿姨在马路边等了很久,好不容易等到了会展中心的对接人,对方上来也是就直接给她们工作服、工牌和工具,让她们干活。“这对接的人什么情况也不告诉我们,就是让我们干活。我们拿多少钱也不知道,自然就不愿意再干下去了。”就这样,刘阿姨等人也与公司不欢而散。“事实上,如果他们提早10天告诉我们原来的商场项目要散场,我们也肯定早就自己出去找工作了。但是到了项目合作结束的当天再跟我们说,我们哪反应得过来啊!”
另一名陈阿姨(化名)告诉劳动报记者,关于武先生所说的社保未缴的情况也是属实,“公司没有向我们要过资料什么的。如果缴了社保,他们办手续难道就不需要我们的资料了?”
她们屡次拨打公司一名王经理的手机号,但是却没有一次接通,刘阿姨甚至断定自己等人是被公司拉入了黑名单,再也无法联系到他们了。
发包方回应:暂不方便提供联系方式
在了解了武先生等人的情况后,记者前往他们工作过的商场。负责商场保洁工作的物业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对5月份发生的情况略有耳闻。但是,由于合作已经结束,现在也联系不到当时的那个项目负责人。在记者的追问下,该物业给出了当时他们合作的公司地址,记者发现,这家公司并非弘楚,而是另一家公司。
记者按物业所给地址找到了这家公司。在第一次上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一周后,记者又再度上门。该公司一名女性负责人出面接待,她告诉劳动报记者,他们公司承接了商场保洁业务后,又委托弘楚保洁公司负责。然而,因为项目合作已经结束,他们不再与弘楚有业务往来,因此不便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这名女士强调,公司已经将当时保洁项目的合作款项悉数打给弘楚,他们公司不存在拖欠的行为。
听了发包方的回应之后,记者将情况与武先生等人进行了沟通,在沟通中他们提供了两个弘楚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记者首先拨打了钱经理的电话,对方表示公司在接到相关信息后已经派人事与记者进行沟通,在记者表示从未有过联系的情况下,对方表示自己正在开会,以一会儿联系为由挂断了电话。记者又拨打了另一位王经理的电话,王经理在挂断了电话后通过短信进行了询问,在记者回复来意后,王经理并未予以回复。至此,武先生等人所提供的所有有效方式,记者逐一尝试联系,都未获得任何有效回应。
专家观点:入职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上海小石头说法工作室创始人石晨阳律师表示,如果武先生所言属实,那么弘楚公司在他入职伊始就已经开始了违法行为。
本案中,武先生等人认定弘楚公司并未与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弘楚公司有过与他们签订文件的行为。在这里,我们应当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弘楚公司给他们签名的是劳动合同,那么就不构成未签劳动合同之过,但是弘楚公司应当承担解释说明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保留。如果职工所言属实,弘楚公司在签完文件之后立刻拿走,不给劳动者确认的机会,且没有给劳动者一份,那么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第二种情况,弘楚公司给他们签订的并非是劳动合同,而是其他的文件,如公司的规章制度等。那么,弘楚公司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如果弘楚公司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缔结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劳动者必须谨记,在入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一定要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一式二份,若公司不给,即可视为违法行为。劳动者在签订后要注意搜集保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明细、工作服、工作证等相关依据,如果双方引发劳动争议,可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
追索欠薪有多条途径
石晨阳认为,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实践中,往往会有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或少付职工劳动报酬。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唐毅律师事务所唐毅律师认为,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事件,职工一般可以选择三条维权途径:一、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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