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问:我怀孕满7个月了,可以休产前假吗?
答:《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也规定: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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