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乔是上海DDT冷链运输有限公司的一名冷藏室工人,因为工作岗位关系,无论是三九严寒还是三伏酷暑,小乔上班都要身处于零下20°的工作环境。开始工作后,公司就给小乔发了一套“古董级”的保暖工作服和工作裤。小乔向公司提出,发给的这套工作服装已经破烂不堪,根本无法抵挡冷库的低温。于是小乔向公司提出了购置新的保暖工作服的要求,但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部门主管告诉小乔,工作服还可以穿,目前不予更换,若要公司配置新的工作服也可以,但服装的钱需要从小乔的工资里扣。无奈之下,小乔只能自己把家里的一套棉衣棉服拿到公司来做工作时的御寒之用。让小乔不明白的是,难道工作服的使用期限任由公司说了算?购置工作服这样的劳动防护用品,难道可以让劳动者来承担费用吗?“劳防用品”的发放,究竟有什么法律法规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购置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该发第五十四条也同时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可见,劳防用品的购置和发放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此项经费也应当完全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不能由劳动者本人承担。
此外,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周期也有着明确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发布的《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职安〔2014〕17号)中就明确规范了各个工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项目和使用期限。例如本文前述案例中的“冷藏工”,该指导意见就明确,该工种可以配置发放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护手套、防寒服和胶靴,其中防寒服的使用期限分别不应超过48个月。若用人单位未按此执行,则涉嫌违法违规。
二、“劳防用品”不可胡乱发放。
某地纪委曾发布通报了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涉及某区小学校长领导以发放“劳防用品”的名义,向全校教职工发放保温杯。涉及单位的主要决策者领导,最终均被处以党内的处分。目前也有许多用人单位对于发放劳防用品的种类,也有着不准确的认识,笔者在此也为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1、发放劳防用品有规可依随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于2015年制定了颁布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发放劳防用品,应当依照此项规定执行。
2、劳防用品的种类有据可查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十条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属于以下十大种类的,可以按需按实购置发放:(1)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2)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3)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4)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5)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6)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7)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8)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9)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10)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因此,劳防用品的发放也不能“随意任性”,任何打着“劳防用品”名义,公款违规发放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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