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父母生育一子四女。位于郊区的房屋由父母、长子一家三口、小女儿作为立基人,先建造了240平方米房屋,后父母、长子一家三口作为立基人又建造了130平方米。母亲于2013年亡故,父亲于2016年亡故。五子女在协商遗产时,意见不一发生争执。长子认为:按照乡俗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是归儿子,女儿是没份的。四个女儿觉得,男女平等,她们也是天天照顾父母的。小女儿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小女儿)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母亲于2013年亡故,父亲于2016年过世。父母在世时分两次建造房屋,共计约370平方米。现父母双亡,生前无债务,也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二章之规定,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理应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要求房屋共同共有。
其余三个女儿同意小女儿的诉讼请求,但要求依法予以分割,可以取得价款而不要房屋。小女儿坚决要求房屋用于居住。
被告(长子)认为:父母一直由其照顾。另外,农村的乡俗就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其余三个女儿认为:照顾父母的义务是五个子女平摊的。谈不上谁多谁少。
法院查明事实后调解,小女儿因也是立基人之一,故分得25%。其他三姐妹分得6.25%,长子分得68.75%。诉讼费用由长子支付。
律师析案:对于该案立案问题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不能诉讼,因为权属不清,故不予立案。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能证明其权属(建造)的,即可诉。
在本案中,法官在调解中是适用哪些原则进行调解的?为何如此分割?这主要是法官依据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性质,参照立基人,参加建房人等等综合评定的。故此,各方均无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予以结案。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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