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薛女士来信反映: 我是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近我因为对单位的处罚不服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结果不受理,让我申请复核和申诉。我不知道该怎样操作。另外,申诉期间处罚决定应该暂停执行吗?
老马回复: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该规定已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如果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我介绍一下该规定。
第一,适用主体:规定第二条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但需要指出的,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同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二,适用哪些处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一)处分;(二)清退违规进人;(三)撤销奖励;(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三,时效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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