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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应聘微信运营偷载招聘文案骗局该怎么办?

2017-09-14 14:29    发布者:张佶    回复:0    浏览: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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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7月18日,小卫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试要求,面试时,最后一个面试官说要看小卫的文案功底,于是给了她一个命题,要求第二天下班之前用邮件的形式发给他们。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7月18日,小卫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试要求,面试时,最后一个面试官说要看小卫的文案功底,于是给了她一个命题,要求第二天下班之前用邮件的形式发给他们。后来该面试官发给小卫二十多张面试图片,要求其以“环保风”为主题,自由创作,务必于两天之内完成。小卫连夜赶出一篇文案,发给对方,可最终被公司告知,该职位已经有了更合适的人选,之后便没有回复了。8月15日,该品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环保穿上身”的微信文,小卫发现不到700字的文字中,其中八九处文字与其原创文案重合,甚至是整句整段的抄袭。气愤不已的小卫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对方态度强硬,目前文章仍挂在公众号上。公司人事主管先是否认,在与小卫对质之后又表示,这是面试官的个人行为,公司对此不负责任。交涉无果,小卫于10月11日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小卫认为她对自己在招聘过程中形成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性权利由小卫本人享受,任何人不得侵犯;另一方面,公司品牌公众号的行为,代表的是公司,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咎于个人,该公司无法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最终,在小卫的充分举证下,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小卫进行了经济赔偿。其实,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处于谈判地位弱势的地位,那应该怎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以诚信为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法律规定上来看,用人单位确实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从劳动者求职的角度来说,在面试应聘的时候,往往会被用人单位要求展现一下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这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无可厚非。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本身也可能对展示的成果享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权利。而求职的劳动者,往往在谈判地位上处于弱势,很难在面试过程中拒绝用人单位要求进行尝试完成工作任务的请求,也很难开口要求应聘单位书面承诺不使用自己的在面试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因为这样做,会使得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过于“小气”,从而形成对劳动者不良的印象,降低雇佣的意愿。

但我们也会发现,实践中而有些不懂得“诚信”原则的用人单位,则往往借助招聘时的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在招聘中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利,也成了“重灾区”。笔者认为,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把“诚信”二字在招聘时放在首位,不仅不能对单位的信息做虚假陈述,更不能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应聘者应当重点关注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劳动者往往在求职应聘过程中,需要通过完成一定的笔试,而笔试的内容往往更应聘职位的工作职责有关。此时,应聘者对笔试形成的成果有可能享受著作权。笔试成果中极有可能包含了应聘者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则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因此,如果劳动者在面试过程中形成,或者在应聘过程中提交的上述九种形式的作品时,就应该留一个心眼,因为此时劳动者对其作品享有法律上的“著作权”。招聘单位若未经作者许可,就抄袭、修改其作品用于自身商业宣传,不仅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更是一种侵权行为。

对此,笔者也向应聘的劳动者给出自己的几点小建议:一是“存一份”,一旦发生面试应聘中的作品需进行提交,劳动者完全可以要求自我复印或复制一份。一来可以作为今后证明该作品由本人创作的直接证据,二来也是暗示用人单位自己已经做了原始证据的留存,希望用人单位不要违法使用应聘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留一手”,任何劳动者认为招聘过程中提交的重要材料,或是可能涉及重要原创商业信息,或是核心竞争内容,劳动者都没有必要在招聘过程中“倾囊相授”,做到凡事“留一手”,若用人单位真心有录用意愿,正式录用后再行人尽其才,也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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