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黄女士来信:我经常关注你的文章,对我们很有帮助。上次你文中提到的关于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与我在网站上看到不一样,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另外我还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我与丈夫系再婚夫妻,我有一女儿归前夫抚养,他有一儿子归他抚养。婚后我们共同购买了一套农民安置房(合同上是丈夫与继子的名字,无产证的)居住。多年来,丈夫患病,继子年幼,均由本人一人担起家庭重担。现丈夫撒手人寰,继子成家立业。本人原想再找个人伴伴老,未料继子发话:回家住是可以的,但是不可以找人回家居住。即我女儿、老伴均不可以回家居住。我现在要问的是,农民安置房买卖合同上只有已故丈夫和继子的名字,当时继子只有12岁,该房产我有份额吗?还有该房因无产证,有人讲不可以诉讼要求析产,这是真的吗?
张建伟律师回复:非常感谢你的关注,也欢迎广大读者随时与我们商榷和交流相关法律问题。你讲的时效问题,相关网站或更新不及时,我还在进一步的查证当中。其实还有几个读者向我反映过,这里一并表示感谢。目前对于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我个人建议应按文书上所提醒的诉讼时效为准。关于你的另一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该房来源于你们夫妻俩共同收入予以购买,在合同上填写了继子的名字,系你们夫妻俩对于继子的赠予,该房如果有你的名字应该是你与丈夫和继子各三分之一的份额。但事实是应由你丈夫与继子各得一半份额。现在你丈夫去世,你丈夫所有的份额中的二分之一由你继承。另一半份额进入继承,即你丈夫的四分之一产权中,你与继子各得一半。你应得该房产37.5%的份额,你继子应得62.5%份额。由于你对家庭贡献大,对于你丈夫又尽了扶养,对继子尽了抚养之义务,故在此基础上,你可以多分。具体可以多分多少,由法官裁量。
至于你谈到由于没有产权证无法进行诉讼的事实,可以肯定的是确有法院不受理无产权证房屋分割的情况,自从《物权法》出台以后,法院再受理无产权证房屋分割析产的案子,这是符合《物权法》之规定的,但又有点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纷争原则,类似你的情况,可以通过变通案由进行诉讼,解决你的问题,不详之处可以垂临本所继续咨询。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