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于静安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ofo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该案将于近期正式开庭。
原告诉称,他们的儿子高童(化名)今年11岁,系上海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7年3月26日下午,高童与同行三位小伙伴在弄堂玩耍时,将一部虽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其余三个小朋友每人将一部ofo共享单车相继解锁成功,随后四人一同上路骑行。当日13时37分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童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童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ofo小黄车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出示了由志愿者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和成都开展的经过公证的调查视频。“视频显示,ofo共享单车大量存在机械锁未锁,或者锁后密码未拨乱,形同虚设的情况。他认为公司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请求判令ofo、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向原告赔偿共计866万元。
ofo小黄车称,收回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智能锁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ofo有任何的事故责任。ofo公司称,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公司在注册、使用、宣传、推广等过程中都有尽到“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义务。
由于双方均补充提供了证据,法庭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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