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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叫停ICO虚拟币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诈骗

2017-09-03 20:07    发布者:财新网    回复:0    浏览: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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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对于急速升温又明显积聚风险的ICO(initialcoinofferings,首次公开售币),中国监管出手了。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对于急速升温又明显积聚风险的ICO(initialcoinofferings,首次公开售币),中国监管出手了。


一场本应于9月2日召开的区块链盛会被有关部门(北京金融局)叫停。该会议叫停的背后,系监管已经对ICO做出了判断,相关规范文件将于近期发放。财新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此事。

9月2日,由亚洲DACA区块链协会、内蒙古乌海市政府主办的“2017DACA区块链国际高峰论坛”本应在北京富力万丽酒店召开,但财新记者从接近主办方人士处获悉,该会在召开的前一天即9月1日被突然叫停。

内蒙古乌海市有着较为丰富的煤资源,在比特币兴起后,该地区成为了比特币挖矿地之一。乌海市甚至成立了大数据产业园,称将以区块链技术、芯片研发等为和核心。

参加该会议的嘉宾,有乌海市政府相关人士、法律专家、金融机构如普华永道合伙人、知名投资者薛蛮子等,以及近30家比特币行业的创业者。

这些创业者们分别来自火币网、OKCoin、BTCC、太一云、亦来云、区块宝、Achain、保全网、聚币、币多宝、ETChain、行云运动、NEM……是的,他们都是ICO的宠儿,其中多家拥有自己的代币。比如Achain就在一个多月前,仅用1分01秒就结束了ICO,募集到21890.47BTC和10436.34ETH。

借数字货币和区块链研究热潮,ICO一阵风起,火爆异常。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计65个,累计融资规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

ICO,一种通过发行虚拟代币的方式进行众筹融资的行为,可简单理解为数字货币社区中的IPO(首次公开募股),但两者之间仍存在着巨大差异。简单而言,IPO是用法定货币买股权;而ICO是将股份或收益权变成加密货币,公开出售——你买的是虚拟货币,相当于买了没有“决策权”的股权。

“ICO和比特币不一样,比特币是区块链的实验平台;现在ICO兴起,比特币反而成为了牺牲品。”一位业内人士说。

这引发了中国监管部门的警觉。在吸取了近两年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教训后,监管在深入研究分析后,很快决定采取行动。

据财新记者了解,8月18日,多部委已经就ICO进行了研讨,但当时的态度还较温和;8月21日,央行总部收到了相关紧急报告,该报告条分缕析,明确指出,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来看,ICO属于变相非法集资。

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央行相关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书,得出的结论是:“90%的ICO项目涉嫌非法集资和主观故意诈骗,真正募集资金用作项目投资的ICO,其实连1%都不到。”

有资深的比特币投资者对财新记者指出,大量的ICO项目发起人或相关交易平台的创始人,大多数都是在2015年那一波做区块链项目失败的,“转个身就来ICO了”。

ICO一度被认为巧妙地规避了《证券法》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内容。前述知情人士指出,监管部门与多位资深法律专家讨论的结论是:ICO仅仅是穿了合法的马甲,其本质就是变相非法集资。除此,即使ICO可以摆脱非法集资的嫌疑,但也涉及明显的合同诈骗。

这意味着,ICO不得再被允许公开发行,其活动会大量萎缩并转至地下。存量的ICO项目则由交易平台自身消化。同时,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主体分工,将由各地金融办(局)履行监管职能。

8月28到31日,ICO公司集中活跃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已有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相关风险提示。比如北京网贷协会指出,ICO的项目发起人和机构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相关PE/VC机构在参与过程中,有向公众筹资的嫌疑,违背了法律规定。

由此,ICO被取缔不是没有可能。取缔ICO有利于精准打击“头羊”,而对于盲目跟风,勇当“韭菜”的“羊群”有一定的豁免。“参与者一定程度上是被裹挟的。”前述人士说。

据财新此前报道,这一行动的法律依据来自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见财新网“ICO暴富幻觉升温非法集资风险集聚引发监管警觉”)

目前互联网技术仍在不断迭代演化,监管沙盒呼声四起,如何防风险又促发展?据财新记者了解,通过发现ICO风险到做出决策,监管当局的经验是,一时之间难以看清楚新生事物的利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可以不作为,而是要对其进行“穿透式观察”,看到本质后,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采取措施。

进一步地,有资深监管人士也建议,法律也应跟上,提高违法成本,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环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对对新生事物,及时将现有法律法规里的相关条款,进行司法解释。除此,政府也应及早表明立场和态度,“不能左研究右研究,应在穿透式监管后,第一时间落实主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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