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余振国在克立司帝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做门卫已经4年了,年逾半百的他本想兢兢业业地干到60岁、太太平平回家过上享清福的好日子,没想到一封辞退信打碎了他的美梦。他不明白,明明别人涨了工资为什么自己没有?自己明明加了班却没有应得的加班工资?公司甚至还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为此他来到了本报信访室寻求帮助。
职工投诉:别人涨了工资为何我没有
余振国是在2010年12月21日克立司帝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招聘进入公司工作的。“我一个从农村来上海打工的农民工,能做些啥呢?还不就是替别人看看门、收收快递之类的。”虽然做的是门卫,但他仍很看重这份工作,在他看来这是一份算得上能糊口的工作。已经年过50岁的他本想着就这么安稳地做下去直至60岁,可2015年1月的一件事,却引发了他对公司的不满。
今年年初的时候,人事江主管召集3名门卫透露了可能要涨工资的消息,这让工资一直很低的余振国十分开心,据他回忆,2011年底,自己的一名同事主动辞职后,考虑到不再增加人手,公司曾给他们涨过一次工资:每人每月多加了400块钱,后来就再也没有加过工资。然而到了2月份,说好的涨工资却打了水漂,“我等了老半天都没等来涨的工资,但同一门卫室的另外两名同事却涨了工资,这样就让我很不舒服。”自己的另外两名同事:一名比他早进公司一年,另一名才做了一年都不到,论资排辈来算自己怎么也能排在中间,怎么这次涨工资的事就没轮上自己呢?于是他找到总经理想问个究竟,却得到了总经理“这是人事部门的事不归我管”的答复,他遂又找到了人事江主管,对方却回答说:“加工资这个事儿我又不能做最终决定的,还不是要听总经理的意见。”公司这样的推诿,让他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不涨工资就是想逼他走
余振国告诉采访者,自己在工作中一直勤勤恳恳,做事比较顶真,甚至是一些小事他都会抓着不放。他认为,或许就是他的这种性格,导致了江主管对他有了意见:“我曾经越级举报了一个同事偷卖废品的事,总经理追究下来,让江主管对我有了想法,所以这次涨工资的名单上自然没了我。”
涨工资事情过去后,余振国听到了不少同事间的流言蜚语,他也感受到了来自同事的压力:“有不少同事因为加工资的事情,在背后指指点点说我认真工作有什么用,还不是涨不到工资?”这样类似的话刺激着他的神经,而另一位同事的话则彻底触怒了他:“他们在背后说那种话我想想也就忍了,但是有一个同事告诉我说,‘老余,你知道吗?其实公司就是想通过不涨工资把你逼走。’”听到这话,他再也坐不住了,在找相关领导无果的情况下,他找到了区劳动监察大队,希望法律能给自己一个公平。
企业回应:工作表现不好所以不加工资
为了核实真伪,采访者找到了位于松江区的克立司帝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人事主管江主管在明白采访者的意图后,表达了公司的看法。
“我们公司涨、扣工资都是有凭有据的。”江主管告诉采访者,之所以不涨余振国工资,而涨了其余两名门卫的工资,完全是有依据的。“像门卫这个职位,我们当然不可能说靠什么每月的指标啊、绩效来要求他们。所以平时和同事之间的关系、他们的工作表现就相当重要了。”她告诉采访者,余振国并非像他口中说的工作认认真真:“像我们这里的员工,有好几个都和他发生过口角。还有,好几次快递、职工要门卫签收、开门,他既不开门、也不应答,人都不在门卫室,这样的工作情况难道是工作表现好?难道还要给他涨工资?”
当谈到因为越级举报所以故意不给余振国涨工资一事时,江主管表示自己绝对不可能这么做。“涨工资这件事,领导不会只听我一个小小主管的一面之词,他也要听下面员工的意见再做决定。”她认为自己作为一个主管,若是存有私心则无法服众,“他要是对我有意见,有可能是我做得不够好。但是现在不仅是我,就连他的同事他都有意见,都觉得我们针对他、歧视他,那么这就是他的问题了。难道他自己不应该反思自己哪里做错了吗?”
职工辩解:不认可“表现不好”的做法
听到江主管的说法,余振国觉得十分可笑:“他们说我工作不认真,有这个或者那个的过错,那么他们在何时何地给过我违纪单?我被扣过一分钱工资吗?现在无非是为了将我辞退才搬出了这样的借口。”他认为即便是自己工作不认真,但是否达到触犯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度,这个都是需要公司举证的,而不是来个“秋后算账”。而且作为一家规范用工的企业,加工资应该有个方案,什么人能加,什么人因为什么不能加,这都是需要罗列明确的,而不是一句“表现不好”就可以了。
同时,他还补充道:“我和同事间的关系大家平时都能看得到。”在他看来,自己和同事之间客客气气、能帮忙就帮忙,“仅有的一次吵架,还不是因为那次举报别人私卖废品。事情过去也就过去了,这也能说我和同事关系不好?”
职工投诉:工作超时竟然拿不到加班工资
余振国说,“在劳动监察去公司了解情况后,公司非但不纠正错误行为,见我自己不走人,干脆将我辞退了事。”采访者看到公司的解除通知书上,以三项理由辞退了他:“因为该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1.违反公司规定,无故迟到早退;2.未按公司规定,夜间按时巡逻;3.违反公司规定,提前卧床休息。”拿到这样的辞退通知书,他表示很无奈。他告诉采访者,事先毫无证据,比如哪天迟到,迟到多久?完全是信口开河,随意捏造。
在他看来,自己从未有过迟到早退的现象:“公司规定7点上班,我一般都是6点40分就到门卫室交接班了。”他觉得自己既上满了公司规定的12个小时的班,后面又有同事前来交接班,没有影响门卫的工作,也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秩序,怎么能算是迟到早退呢?“我如果早上6点40分来上班,下班应该也算是晚上6点40分吧。如果让我晚上7点下班,那么多出来的20分钟算不算我的加班费呢?”当他申请仲裁讨要说法的时候,单位的所谓“睡觉说”让他大吃一惊:“怎么有这样信口雌黄的单位?我想通过仲裁讨说法,单位竟然说我晚上可以睡觉的,所以工作未超时。问题是床在哪里?真的呼呼大睡、厂门不要看了吗?发生意外怎么办?还炮制一份所谓的作息制度给仲裁,为了赖账真是什么手段都用上了。”
所以他坚持认为自己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里上班,工作时间早就超过了综合工时制规定,公司应该支付自己应得的加班费。在他提供自己工作时间记录表中采访者看到,他在2015年的4月、5月两个月中分别工作了240个小时。“我们门卫室就一张桌子,一张椅子,说老实话,即便是睡也是小趴一会儿,这样也能叫卧床休息吗?现在单位又说在宿舍里有床铺安排,那在几零几房间,跟谁同住?进出宿舍有登记,请单位拿出来看看,我们什么时候进去睡觉的?”
企业回应:晚上可睡觉不能算工作时间
江主管告诉采访者,如果余振国主张自己应该得到所谓的加班工资,那么他应该做满公司规定的12个小时工作量。“我们公司也不是说那么不近人情,做晚班的门卫就一定要做满12个小时,不让他们休息。公司规定门卫晚上22点到早上6点是可以卧床休息的。”她认为公司已经十分体谅余振国这样的大龄职工了,“像他们这种马上就要60岁的职工,让他们一个晚上通宵做夜班,就算他们同意,我们也于心不忍啊。到底年纪大了,身体也不行了。考虑到这点,我们还在职工宿舍提供了一张床给他们门卫,让他们轮流休息。但实际他们有没有去睡,我也就不知道了。”
她表示既然公司规定这段时间是公司允许门卫睡觉的,那么又怎么能算作是工作时间呢?公司对于门卫晚班的工时计算是晚上19点至21点,早上6点至7点,两个阶段加起来4个小时,一个月正好是160个小时,符合综合工时的规定,并不需要另外支付他的加班工资。
当采访者提出,希望看一下综合工时审批手续时,江主管表示暂时无法提供。
针对公司提出的“迟到早退”理由,江主管说道:“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平时规定员工8点半来上班,我一般都是8点到办公室的。那么照着他的逻辑,因为我做满了8小时的工作量,我是不是下午5点就可以下班了呢?”她认为,既然公司规定早上7点上班,晚上19点下班,那么作为公司的一员,他也应该遵守这个规定。“如果是他们门卫之间相互约定的,只要交接班来上班,门卫室里也有人,可以无视上下班时间。那么公司制定的规则还有什么用呢?”她同时又补充道:“更何况他在做晚班的时候,晚上9点就已经关闭门卫室的灯了。我毕竟没办法实际考察他在干什么?但是灯关了,我自然就认为他已经休息了。”就这样,江主管通过监控录像发现门卫室的灯经常提前关闭就认为余振国提前休息了。
职工辩解:晚上要履职无法正常睡觉
“就算公司说晚上我可以睡觉,但是这种所谓的睡觉,和休息天放松状态下的睡觉,完全是两回事。万一晚上要替工厂的车子开门,或者有员工回宿舍了,那我不是还得要给他们开门?这难道不算我的工作量?”出于这个考虑,余振国觉得自己晚上仍处于工作的状态。即便是公司规定可以睡觉,这也是笼统的规定。而且一会儿要求巡逻,一会说可以休息,简直逻辑混乱。
“公司从来没有告诉我有一间寝室,可以给我用于睡觉,或者就是他们只和另外两位门卫说了,没有通知到我。”余振国觉得自己溜回家睡觉,更是难以想象的事。“万一碰到偷盗、着火,岂不是要出大事?企业这么说,就是工作起来要巡逻不能关灯睡觉,否则算违纪,而要支付加班费了就是可以睡觉照顾年纪大的职工。”
职工投诉:公司两份制度相互矛盾
因为被公司辞退,没有拿到应得的加班工资,现在余振国不得不和公司对簿公堂。面对公司拿出的一份公司规章制度,余振国表示毫不知情:“我手上的这本《员工手册》是2010年刚进公司时人事发给我的,基本是人手一册,事后再也没有任何新的规章制度了。现在公司炮制出的制度又说控制成本不发了,改张贴了,完全就是钻法律漏洞。”
在这份公司所谓新的规章制度中,采访者看到公司规定:“巡视时间:夜班每1小时巡视巡逻一次,巡逻依据以巡更管理系统记录为准。”而在另一条中又写道:“门卫作息时间:22∶00-6∶00卧床休息值班时间”,他告诉采访者,这边要求门卫每隔1小时巡逻一次,那边又允许门卫卧床休息,这规章制度不是自相矛盾的嘛?
另外,他表示公司随便拿出一份复印过的A4纸,写上“员工手册”就算是员工手册了吗?“我都没见过这几张纸,更不要说开职工代表大会、签收了。这难道不是公司用来对付我事后炮制的规章制度吗?说白了,单位就是偷换概念,什么可以睡觉、属于值班啦,总之不承认是工作超时。”
企业回应:每一份制度都张贴示众
江主管表示,自己在庭上拿出的那份规章制度是公司每一位员工都知道的。“我们每一次放假、发工资、《员工手册》更改的消息都会张贴在公告栏里,给每一位职工看到的。”她觉得公司上下这么多人,要是每更改一次《员工手册》,就要每位员工签字确认,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我每更改当中的一条内容,难道就要印刷这么多份员工手册吗?这成本也太高了吧。”更何况,在江主管看来,余振国作为门卫,经常收发快递进进出出路过公司的公告栏,不可能看不见公司规章制度的张贴。
“每一次的放假通知,他都知道。难道规章制度他就看不见了吗?”对于余振国的“无知”,江主管也表现出她的怀疑。在她看来,公司也有着管理上的疏忽,但是余振国主观上的故意、工作上的懈怠才是双方矛盾爆发最主要的原因。
专家观点:支付加班费需要明确夜间工作的性质
本案中,余振国与企业就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对此,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唐毅律师表示,公司是否需要向余振国支付加班费的关键点是界定余振国夜班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性质还是值班性质。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一般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值班具有如下特点:工作内容通常与本职工作不同,有特定内容和目的;工作强度比正常工作小,没有实际生产任务;执行的规章制度与正常工作的规章制度不同,比较宽松;可以休息,自由安排时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有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余振国从事保安工作,夜班期间的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相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关键点是余振国在夜班期间是否可以休息。如果余振国在夜班期间可以休息,则公司无须支付加班费。反之,如果余振国夜班期间不能休息,此时夜间的工作时间具备了用途的唯一性(只受用人单位支配),则应当计算加班费。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依据
对该企业解除余振国的三项违纪理由,唐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符合四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2.该违纪行为符合用人单位规章之中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4.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以余振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要有证据证明余振国存在解除通知书中所列的三项违纪行为。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此三项行为属于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然后,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履行了民主程序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最后,公司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会。
当然,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法穷尽所有的违纪行为。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未将此行为列明,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余振国的三项违纪行为显然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因此,公司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就需要看是否符合上述的四个条件。
同时,本案中公司以余振国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记大过并解除劳动合同。这需要公司在之前发现他的不佳表现时出示具体的证据,如若只有口头警告等方式,是否能以事后算总账的方式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仍值得商榷。
公司应尽规章制度更改告知的义务
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的杨旺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除需证明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的事实。用人单位还有举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的义务。
关于“公示”或“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让劳动者知晓,最好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以便发生纠纷时有迹可循。
崇明商家网表示,由于保安工作时间的特殊性,从这位公司主管江女士的话语中来看,对开除事件中绝对存在了主观偏见故意性过错,所谓的两个阶段加起来4个小时的劳动法工作工时存在混淆,请问两时段间保安能回家去休息吗?!显然不能,而且保安还要去半夜开门,还要防范偷盗等,也根本不能作为公司给员工休息的福利,所以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难道以后又有年纪大的或这样那样看不爽的还用这个理由开除?虽然这些并不符合加班的定义,但是江女士存在的错误还是要指出的,其次,这些都不是主要的问题和本案论点,而老余的核心问题是:因为询问工资待遇偏差遭公司违规辞退仲裁庭会如何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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