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孟女士咨询:我的房子面积是22.94平方米,内有我、丈夫、女儿、外孙(报出生)的户口。外孙后因读书迁出户口。女婿、女儿在结婚之前就买了商品房,他俩结婚11年,女儿没有加上名字。此次,我们户口所在地房子被征收,我去商谈房屋补偿事宜,被告知:女儿不属于安置对象。“他处有房”不能申请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只安排我们家货币安置。我女儿属于“他处有房”,不属于安置对象吗?有文件规定吗?
张律师回复: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依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因此,你女儿的情况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在该文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适当多分。对于非他人帮助而取得居住权的,可作为被安置人之规定,你外孙也应安置。
另外,再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在确定“共同居住人”概念时,对居住年限、他处有房等作了限制,同时明确“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的规定,你女婿也应当作为被安置人。但这次安置以后,如遇其他的被征收情况下均属于“他处有房”而不得再次享受安置待遇,特殊情况例外。
再说明一下,某机关曾对于“他处有房”作了一个扩大化的解释,即认为“其他住房”并未区分“商品房”或“福利房”的观点,后中院予以纠正。市高院在2014年两次发文,内容基本一致,特别强调:在公房居住权认定时,他处有房仅指福利分房。仅现实角度考虑,公房在具有保障功能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财产属性。如果以他处私房为由,剥夺其在公房中原本享有的权益,实际上是以当事人的现实居住条件标准来判断权益享有或丧失。
因此,征收办同志的说法虽有出处,但不正确。至少在司法、律界层面是不能得到认可的。上海市高院已经做出明确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实践中也是按此办理的。作为每个基地上的派驻律师及具体经办人员的上级领导及部门,应该知道此规定。为此,本人认为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对法律的理解,你家与你女儿家均为被安置人,均可享受被征收的福利待遇。如还有不明之处,敬请再次来信、来函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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