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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费该由谁出招聘陷阱需要注意哪些?

2017-08-28 12:57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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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入职体检费”就是常见的招聘陷阱之一。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针对部分招聘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造成部分求职者上当受骗、严重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问题,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招聘活动特别是互联网招聘活动的监管,为广大劳动者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招聘平台实施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等名义收取押金财物、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等违法活动。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情节严重的,要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入职体检费”就是常见的招聘陷阱之一。少数招聘单位与医院暗中交易,设置“高价入职体检”,并合伙“分肥”,这就涉嫌欺诈了。但是对于正常的入职体检,相关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

考量一

入职体检是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

入职体检费应由用人单位还是求职者本人支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如果入职体检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的,那么用人单位不能向求职者收取体检费,已经收取的,也应当退还给求职者。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当然其中也包括了招聘中的体检费用,因为这里所指的体检费用也是公司招聘费用的一部分。

为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款、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费、培训费、体检费等任何费用。”这里就直接点到了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体检费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判例】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从事房屋建筑的公司。2014年,该公司以在沙特有建筑工程项目需招募工人为名对外招募赴沙特的建筑工人。李跃财知悉后,前往该公司报名预赴沙特工作。公司为派遣劳务工赴沙特工作,组织李跃财等工人参加了出国前的体检,并每人收取了现金4276元和体检费724元。经体检李跃财身体合格,但公司却迟迟未通知他们赴沙特工作。后公司明确告知在沙特的工程项目已取消,不能组织李跃财去沙特工作了。

此后,李跃财多次找公司要求退还交纳的押金4276元和垫付的体检费用724元,公司以经营困难无钱退还为由予以推脱,李跃财也曾向隆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权利救济,因不是劳动争议案件未能立案。李跃财后又多次对公司催收未果,故诉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派遣李跃财等工人赴沙特工作,已组织李跃财等工人参加了出国的体检等前期准备工作。在赴沙特的准备期间,公司违法收取了李跃财现金4276元和体检费724元。此后因公司的原因,已无可能组织李跃财赴沙特工作,对公司违法收取的李跃财的现金和体检费都应当全额退还。判决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李跃财现金4276元和垫付的体检费724元,合计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考量二

用人单位是否已经通知入职并要求体检

根据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在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合格者办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而对其他入职体检,法律尚无明文规定。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尽管入职体检并非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求职者的体检费也不是支付给用人单位,而是直接支付给体检医院,但是求职者参加体检,是在接到该单位的入职及体检通知书后,按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那么体检费用该由谁来出呢?

一般认为,如果求职者参加体检,是在接到该单位的入职及体检通知书后,按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该入职体检的行为也是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的一部分,体检费就是招聘费用的一部分,该费用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求职者已经向医院支付了这笔费用,该单位应予报销。

【相关判例】2014年2月28日,赵云与丰速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丰速达公司要求赵云体检。赵云于2014年3月1日在绿城医院支付体检费111.80元;于2014年3月4日支付体检费34.35元。同年4月9日,丰速达公司与赵云解除合同关系。之后,赵云要求丰速达公司支付体检费等。赵云向法院提交了体检单以及发票,证明丰速达公司要求体检以及体检费的支出,该费用应由丰速达公司承担。丰速达公司对体检单以及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公司强调若赵云认为公司违法,体检的时候就应该提出;该证据不能达到赵云的证明目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2153号判决:关于体检费用的承担,因该体检费用系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后丰速达公司要求赵云入职体检而产生,故相应费用应由丰速达公司承担。法院依据赵云在二审中提供的体检单及发票等材料,确定丰速达公司应承担的体检费用为146.15元。

考量三

招聘时对入职体检费用双方是否有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并未通知求职者入职,在招聘过程中对于求职者体检证明也只有一般性的要求,并与求职者约定,先让求职者自己垫付体检费用,待体检合格入职后,再给予报销,若不合格则由求职者自己承担费用,这种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与体检单位发生利益关联的,就涉嫌违法了。现在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公司专门骗取求职者体检费。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虚假单位的旗帜,在人员流动大的地方租赁临时的办公地点,大张旗鼓进行招聘,骗取一定报名费、体检费后就逃之夭夭。如果累计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公安机关就可以进行立案侦查。对于虚假招工的“用人单位”,若以招工录用需要体检为名,恶意骗取劳动者财物为实的,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应聘者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应该保留证据、及时报案。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医院与这些公司有串通的行为,那么医院属于共同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再次提醒广大求职者:请看好自己的钱包,谨慎签订“自费体检协议书”,特别是对于那些承诺只要体检合格就可提供待遇优厚的工作岗位,却要求求职者到指定医院“自行交纳”体检费的公司,要多留点心眼。记住:“真招聘不收钱,假招聘骗你钱。”

【相关判例】高海望于2014年2月26日到医院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于2014年3月4日进入华润物业公司从事维修电工工作。但高海望入职工作18天时,华润物业公司向高海望提出要求“以后必须按白班+夜班+白班的工作方式,编入值班表”;公司要求遭到高海望拒绝后,便辞退了他。为此,高海望要求华润物业公司支付体检费未果。

2014年4月,高海望依法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华润物业公司履行上述义务。2014年5月,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沈劳人仲字(2014)415号裁决,未支持高海望的仲裁请求。高海望不服此裁决,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华润物业公司向高海望支付体检费54元。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预录用通知书》中已载明入职体检费用54元合格后转正凭发票报销,该通知书“应聘者本人确认签字”处有高海望签字,高海望对该通知书上的签名予以认可。该《预录用通知书》中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14年3月21日高海望与华润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正处于试用期内,并未转正,不符合报销体检费的条件。且高海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由于华润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其试用期未满,故判决驳回高海望要求报销体检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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