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王某入职于上海某网络信息公司,从事程序设计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17年3月,王某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想要跳槽。随后于3月29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内容为:“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批准。”公司收到王某辞职报告后,告知王某:“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为了有利于王某寻找新的工作,办理完交接手续后,3月31日即可离职”。王某提出他有权工作至2017年4月28日,公司不能在3月31日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并不理会王某的意见,于3月31日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即,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立即离职吗?
王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在2017年3月29日提出辞职后应当有权工作至4月28日。公司在3月31日就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方认为:王某自己在2017年3月29日提出书面辞职,公司不要求其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而且是出于方便他找新工作的目的,并无不当之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公司有权放弃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的权利。公司提前告知王某后,在2017年3月31日为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妥。故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唐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劳动者辞职引发的争议。案例中该公司的做法也是如今很多用人单位的通用做法。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辞职申请后一般会有两种做法。其一,如案例中一样,只要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可以立即离职。用人单位这样做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方面的确是为了方便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对于已找到新工作的员工也可以提前办理入职。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自我保护,因为员工既然已经提出辞职,留在单位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果在这30天内发生点什么意外,单位还需要承担责任。其二,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劳动者工作满30天才可以离职,严格要求劳动者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回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劳动者提出辞职后是否有权要求工作满30天才离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立即离职呢?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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